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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上诉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2 23:48

【案情】
魏成刚、李迪准曾任上海舍福外表处理技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舍福公司”)市场部、技能部司理,两名被告人与时任舍福公司总司理的许某,在舍福公司为上海伊顿发动机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顿公司”)加工轿车气门的过程中,盗取舍福公司的金属外表处理技能;2001年6月,许某之妻与伊顿公司首要负责人的家族建立上海欧本外表处理技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本公司”),由许某担任总司理,魏成刚担任副总司理,选用不正当的手法从伊顿公司截取原属舍福公司承包的加工事务,又以高薪威逼李迪准担任欧本公司技能质量部司理;李迪准用盗取的舍福公司技能文件为欧本公司编制了《作业指导书》、《质量管理手册中的程序文件》、《工艺流程卡》;2001年7月至2003年12月,欧本公司使用与舍福公司根本相同的技能为伊顿公司等单位进行金属外表热处理加工事务,共获利人民币97万余元。
【审判】
一审法院以侵略商业隐秘罪别离判处被告人魏成刚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迪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魏成刚、李迪准均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依法裁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剖析】
一、对商业隐秘“非公知性”的了解
本案所触及的金属外表处理技能,归于一种技能信息,包含很强的专业知识,该技能若要成为法令概念上的商业隐秘,有必要具有法定的条件。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相关规定,有必要具有“隐秘性”、“价值性”和“保密性”。其间最为要害的是“隐秘性”,在我王法令条文中的表述是“不为大众所知悉”,这也正是商业隐秘的最本质特征。
1、本案所涉技能的特别性剖析
运用“不为大众所知悉”这条客观规范,通常情况下进行判别并没有很大妨碍。正如,美国可口可乐热销国际已达100多年,但其配方只要10人左右知晓,该配方便是一种典型的商业隐秘。
回到本案看,舍福公司的金属外表处理技能的专业术语名称是“材料外表盐浴氮化、氧化处理技能、两层操控温度技能”,详细包含几个首要的技能部分:盐浴的成分及操控技能、该盐浴专用的控温炉及炉温操控技能、保持该盐浴安稳出产的技能和工艺配备、质量管理体系的程序文件等。该技能的特别之处例如,质料盐的购买途径多元,如本案被告人正是向武汉材料维护研究所购买质料盐,使用该盐浴技能托付有关电炉专业出产厂家制作的“两层控温炉”的规划思路和结构方式现在已为该职业所公知,因而可见该技能中存在若干为职业或社会公知的环节点。正是鉴于此,审理中就有定见以为,欧本公司从其他公司购买了质料盐,决议了其没有必要再去获取舍福公司的熔盐组分含量操控技能。也有定见以为,只要公知范畴存在一份文献或许材料就不可以确定判定目标的非公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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