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地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在工作中受伤,能否构成工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7 12:20一、现在针对超龄员工在作业中受伤是否为工伤的确定在全国各个省市规则并不相同,大致有三种状况:
(一)明确规则不予受理。如《北京市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方法》规则不予受理,其规则:“工伤确定请求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予受理:受损伤人员是用人单位聘任的离退休人员或许超越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 明确规则能够享用劳作保险。如《上海市劳作和社会保证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施行<上海市工伤保险施行方法>若干问题的告诉》规则:本市用人单位聘任的退休人员发作事端损伤的,其工伤确定、劳作能力判定依照《施行方法》的规则履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施行方法》的规则由聘任单位付出。”
(三)没有明确规则,如东营市对此未规则,但实践中的做法便是对此类请求不予受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作联系以及作业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则,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作业单位,现作业单位现已为其交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作业遭到事端损伤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则处理。”
广东省对超越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在作业中受伤的状况,一般状况下,不确定为工伤。但如果是乡村户籍,且女员工在事端发作时不满55岁,仍能够向事端发作地址劳作保证部分请求工伤确定,依法能够享用工伤待遇,但乡镇户籍则不能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