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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8 21:51
第123条暴力危及飞翔安全罪
暴力危及飞翔安全罪,是指对飞翔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运用暴力,危及飞翔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严峻公私资产安全。违法分子运用航空飞翔的风险性和易受侵略性,为到达违法意图,不吝以机组人员、乘客、严峻公私资产的安全为价值。
暴力危及飞翔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航空器,作为一种现代化的交通运送工具,首要用于重要物资和旅客的运送。它在运用中能否正常进行,直接关系到所载乘客和物资能否安全到达意图地的问题。航空器在运转中一旦失掉操控,就会给人们的生命、产业安全形成不可估量的丢失。航空器的这种与公共安全密切相关的特性,为一些违法分子到达自己的不合法意图供给了待机而动。他们往往出于种种卑鄙的动机和意图,用暴力严峻损害空中运送安全。
本罪侵略的目标有必要是运用中的航空器。《东京条约》、《海牙条约》中规则的都是在飞翔中的航空器。所谓在飞翔中是指:航空器在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封闭时起,直到翻开任一机门以便卸载时停止的任何时刻;而假如飞机是强迫降落的,则在主管当局接收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产业曾经。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行为人对飞翔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运用暴力,危及飞翔安全的行为。违法目标是航空器上的人员,行为人有必要是对正在飞翔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运用暴力,危及飞翔安全的,才构成违法。构本钱罪,不以形成严峻效果为要件,只需行为人施行了暴力行为,危及飞翔安全就构本钱罪。
构本钱罪,行为人施行的暴力行为还有必要是到达足以危及飞翔安全的程度,假如仅仅一般推撞打架、口角争斗而不足以危及飞翔安全的,不构本钱罪。只需行为人的行为使飞翔中的航空器的安全处于风险状况即构成违法(风险犯),并不要求有实践的严峻后果发作,假如形成严峻后果时,则应适用成果加剧的惩罚处分。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既能够由中国人构成,也能够由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构成。
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体现为成心,即明知自己对飞翔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运用暴力,会危及飞翔安全,而期望或听任这种成果发作的心思情绪。在航空器运转期间,对航空器上的人员运用暴力,对机上人员的生命、产业和航空器飞翔安全会形成极大的风险,稍有不小心,就会发作机毁人亡的惨剧,这是任何一个稍有航空知识的人都能知道到的。因此,构本钱罪,只需行为人知道到自己的暴力行为或许危及飞翔安全,并期望或听任这种成果发作就行了,而至于其暴力行为事实上是否形成机毁人亡的严峻后果则不要求有知道。包含直接成心和直接成心。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对危及飞翔安全的成果在片面上大多是出于直接成心。如乘客甲、乙在航空器飞翔中,为小事而彼此咒骂,直到发展到在机舱内大打出手,引起机舱内乘客惊惧。甲、乙出于彼此损害的意图,施行暴力行为,直接寻求的是对方伤亡成果的发作,而对危及飞翔安全则是持听任情绪。至于行为人的违法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泄愤报复,有的是为了勒索钱财等。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违法动机,均不影响本罪的建立。
暴力危及飞翔安全罪的确定
(一)罪与非罪的边界
司法实践中,在确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暴力危及飞翔安全罪时,首要是掌握该行为是否具有相当严峻的社会损害性,是否具有本罪的构成要件,是否损害或足以损害飞翔安全。假如行为人对正在飞翔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运用的不是暴力行为而是钳制或其他行为;或许行为人不是对航空器上的人员运用暴力,而是对航空器以外的人员或航空器自身施用暴力或强力;或许行为人乃是对正在飞翔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运用暴力,而是对停机待用的航空器上的人员运用暴力;或许行为人是对正在飞翔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运用暴力,但不足以危及飞翔安全的,则均不构本钱罪为了阻止飞翔中的航空器上正在进行的不法损害行为如绑架航空器的违法行为等,行使正当防卫权力的,即使是对不法损害行为人运用暴力,且有或许危及飞翔安全的,也不构本钱罪。由于且当防卫行为不只不具有社会损害性,而且是对社会有利的行为。
(二)本罪与损坏交通工具罪的边界
本罪和损坏交通工具罪都是成心违法,而且都有或许危及飞翔安全,但区别是显着的:(1)违法目标不同。本罪的违法目标多为航空器上的人员,包含机组人员、乘客和其他任何人员;交通工具罪的违法目标为交通工具自身,如损坏航空器的发动机等。(2)违法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对正在飞翔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运用暴力;损坏交通工具罪在时刻上为正在运用中的航空器,包含航空器停机待用的,且手法也不限于暴力。
(三)本罪与绑架航空器罪的边界
暴力危及飞翔安全罪和绑架航空器罪侵略的都是航空器的飞翔安全,且一般都是在飞翔中的航空器内施行的。两者的首要区别是:(1)片面方面不同。绑架航空器罪的违法行为人对航空帮上的人员运用暴力,其意图在于绑架航空器;本罪的违法行为人对正在飞翔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运用暴力,只需危及民用航空器飞翔安全的成心,而无绑架航空器的成心和意图。(2)客观方面体现不同。暴力危及飞翔安全罪的违法行为人是对正在飞翔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运用暴力,其违法行为只能发作在正在飞翔中的航空器内,违法目标是航空器上的人员,违法手法仅限于暴力;而绑架航空器罪的违法行为人是对正在运用中或正在飞翔中的航空器自身和机上人员运用暴力、钳制或其他办法,其包含正在运用中如停机待用的航空器,违法目标包含对航空器自身和机上人员,违法手法也不限于暴力。(3)构成违法的要求不同。暴力危及飞翔安全罪的违法行为人对正在飞翔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运用暴力,有必要危及飞翔安全;绑架航空器罪的违法行为人只需施行了绑架行为即构成违法。当然,假如行为人出于绑架航空器的意图,对正在飞翔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如驾驶员运用暴力,危及飞翔安全的,则是一行为一起冒犯两个罪名,归于幻想竞合犯,即对正在飞翔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运用暴力的行为,既冒犯了暴力危及飞翔安全罪的罪名,又冒犯了绑架航空器罪的罪名,归于幻想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即绑架航空器罪论处。
(四)本罪与严峻飞翔事端罪的边界
严峻飞翔事端罪是指航空人员违背规章制度,致使发作严峻飞翔事端,形成严峻后果的行为。两者的区别是:(1)违法主体不同。暴力危及飞翔安全罪的违法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处于正在飞翔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包含机组人员和乘客都可成为该罪的违法主体;严峻飞翔事端罪的违法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只能是航空人员包含从事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上人员。(2)片面方面不同。暴力危及飞翔安全罪只能由成心构成;严峻飞翔事端罪过为人在片面上只能是过错。(3)客观方面不同。暴力危及飞翔安全罪体现为行为人对正在飞翔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运用暴力,危及飞翔安全的行为;严峻飞翔事端罪则体现为航空人员违背规章制度,因此发作严峻飞翔事端形成严峻后果的行为。(4)对严峻后果的要求不同。构成严峻飞翔事端罪有必要形成严峻后果。暴力危及飞翔安全罪并不以发作严峻后果为构成要件。
暴力危及飞翔安全罪的处分
犯本罪的,没有形成严峻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形成严峻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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