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缺陷及对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0 22:29摘要:本文从劳作争议的概念及品种动身,通过对我国现行劳作争议案子处理机制的论述,结合审判实践,针对劳作争议案子处理机制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劳作争议 劳作争议品种 处理机制 对策 劳作争议案子是跟着我国劳效果工准则和劳作合同准则的树立而逐渐开展起来的一种新类型民事案子。跟着社会的开展,劳作争议案子呈上升趋势,怎么理顺好处理好劳作争议案子,是摆在咱们面前的现实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劳作争议案子的处理中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笔者针对存在的问题,就现在已公布的有关法令法规,浅谈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知道。 一、劳作争议的概念及品种 所谓劳作争议,是指劳作联系当事人即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作权力、责任的争论引起的胶葛,是依据劳作联系发作的,简言之,便是劳作者与用人者(单位)间就劳作合同的实施、改动、实施、停止、免除所发作的胶葛。在我国,因为《劳作法》起步较晚,所以劳作争议案子在90年代才有一些上升,特别是《劳作法》施行后,劳作争议案子才逐渐被人们知道和注重。劳作争议案子的内容广泛,类型较多,归纳起来可分为五种:一是去职胶葛,指用人者(单位)开除、开除、解雇劳作者或劳作者辞去职务、主动离任发作的争议;二是办理胶葛,指用人者(单位)行使对企业和劳作者的办理权时,给予劳作者行政处置,被处置者不服而发作的胶葛;三是待遇胶葛,因实施国家及单位本身的有关薪酬、稳妥、福利、养老金、医疗费、训练及劳作保护等规则发作的争议;四是劳作合同胶葛,因实施劳作合同发作的争议,包含合同的改动、实施、免除、停止及合同效能的承认等;五是其他劳作争议案子,如关于女工和未成年人特别保护而发作的胶葛,以及依照《劳作法》和《法令》处理的其他劳作争议案子。 二、 我国现行劳作争议处理体系概述 我国《劳作法》第79条规则:劳作争议发作后,当事人能够向本单位劳作争议调停委员会恳求调停;调停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裁定的,能够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当事人一方也能够直接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对裁定判定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这便是我国现行的“一调一裁两审”的劳作争议处理体系,即所谓的单轨体系。该条规则一起也确立了我国劳作争议处理机制中的“裁定前置”准则,即以裁定作为诉讼处理的前提条件,人民法院只受理对裁定判定不服的劳作争议案子。客观的讲,这种处理机制在实践中发挥了必定效果,规则裁定前置准则能够充沛发挥劳作争议裁定组织处理劳作争议的特长,及时处理劳作争议,保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减轻人民法院的作业压力。但跟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开展,劳作争议益发杂乱化,这种“先裁后审”的程序越来越不适应劳作争议处理作业的需求,其缺点和坏处进一步凸显出来。 笔者以为现在劳作争议案子的处理机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坏处: (一)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劳作裁定委员会是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既无权保持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的判定,亦无权改判或发回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的判定。劳作裁定委员会只需在当事人遵守判定而不向人民法院申述的状况下在能显现其存在的必要性,只需一进入司法程序,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所做的作业就没有任何价值。而依据现在详细的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不服裁定判定的份额大大超越了遵守判定的份额,劳作争议案子通过洽谈、调停或许裁定程序处理的很少,大部分案子最终都要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完结。而裁定组织作出的裁定判定,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述后,即不发作法令效能,人民法院须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对劳作争议案子进行从头审理。而要从头查清案子现实,或许人民法院会重复做裁定组织做过的作业,这无疑是一种糟蹋;但若人民法院不重复做作业,直接确认裁定组织确认的现实依据,又会导致法院的诉讼程序流于形式。这种“双不赢”的局势,使得不论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是保持仍是改动裁定判定,都将使前面很多的裁定作业荡然无存,极大地糟蹋司法资源、人力资源和国家的财政支出。 (二)“一裁二审”程序冗杂,环节多,周期长,不利于及时有力地保护劳作者。依照现行法令规则,劳作争议案子的处理通过一裁二审,处理和审理时刻加在一起,比一般的一般民事案子的审理时刻还要长,一个劳作争议案子走完裁定、诉讼悉数程序的正常周期长达11个月,而审判实践中一般还不止这个时刻,非常耗时耗力。以至于当事人支付更多的时刻和精力,导致了其本身诉讼本钱的加大。 (三)当事人之间发作争议或许权力遭到损害时,其享有法令赋予的不行掠夺、不行让予的恳求中立的司法机关给予公平裁判的权力。这些权力的享有不该遭到任何的约束。而我国的“裁定前置程序”却阻碍了劳作争议当事人行使处理劳作争议权力的自在。 (四)实践中,劳作裁定组织依据的受案规模是由《劳作法》以及相关的法令规则用罗列的方法拟定的。因而,不在罗列规模内的争议一般不会被归入处理规模,而裁定组织不受理的结果是该项争议不能进入裁定程序,而不能进入裁定程序也导致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公布的《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中规则:“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以当事人恳求裁定的事项不归于劳作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判定、决议或告诉,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别离状况予以处理:(一)归于劳作争议案子的,应当受理;……”。虽然此项规则在必定意义上处理了一部分人的权力救助问题,但其效果仍是有限的。因为假如劳作裁定组织没有作出书面的不予受理的判定、决议或告诉,即便人民法院以为该案归于劳作争议案子,也依然不能受理,这往往导致劳作者告状无门。 更大的坏处则是现在这种处理劳作争议案子的方法在详细的实践中缺少法理依据、法令依据和可操作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和劳作部屡次选用解说、细则、答复、阐明等多种方法来补偿其缺乏,但往往是治标不治本,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要作到既要契合我国的立法精力,又要处理好详细的案子,往往是不能一举两得,只能照料其间一个方面的需求了。但这样所带来的损害结果是巨大的,不只给法令的适用带来了紊乱的危险,还有或许影响到我国的法令架构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三、改善现有劳作争议处理机制的对策 鉴于现行的劳作争议处理机制越来越不适应劳作争议处理作业的要求,对其进行修正就显的比较火急。从国外的劳作争议处理机制的状况看,大部分经济和法制发达国家尊重裁定自愿和当事人自在挑选救助途径的权力,实施分轨制。分轨制尊重当事人挑选的自在,可缩短争议处理时刻,削减争议处理本钱,契合世界开展趋势。因为我国市场经济发育不成熟,法制建设以及人们的法制认识水平不高,经济体系改革过程中劳作争议发作原因杂乱,假如全面实施分轨制难以避免大都乃至绝大大都争议进入裁定或诉讼程序的现象。从现在的现状来看,采纳分轨制必然形成绝大大都案子涌入法院(法院有裁定不具备的查封、冻住等强制措施,并担任检查实施裁定判定),超越法院现有的承受能力,影响法院其他案子的审理。笔者以为,我国应学习国外的做法,实施“裁审别离,各自结局”的新的劳作争议处理机制。这种处理机制主要是依据以下两点考虑: 首要,现代社会的开展着重对人道的尊重,“以人为本”。在发作争议时,当事人有权力挑选以何种方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便是说,当事人既能够向有管辖权的劳作裁定组织恳求裁定,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述,但只能挑选其一适用。挑选裁定的,不能就同一案子再向人民法院申述,裁定经两级判定后为结局判定;挑选申述的,也不得就同一案子向裁定组织恳求裁定,争议也实施“两审终审制”。“裁审别离”是对当事人志愿的充沛尊重,而且一般来说,当事人关于依据自己志愿所挑选的方法作出的判定或判定更容易接受和认可。 其次,这种新的处理机制可下降司法机关的办案本钱,进步办案功率。裁定组织和人民法院合理分工,案子裁审分流,有利于进步劳作争议案子处理的全体质量和功率,也使当事人相应下降了时刻以及经济上的投入,充沛发挥劳作裁定准则和诉讼准则的功能。 参考文献 [1]我国大百科全书修改委员会《法学》修改委员会编,《我国大百科全书》(法学),我国大百科全书出书社,1984年9月第1版 [2] 傅明生,《审理劳作争议案子相关规则之我见》,载听讼网 [3] 谭兵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令出书社,1997年版 [4] 彭万林主编,《民法学》,我国政法大学出书社,1998年版 [5] 郭成伟主编,《中外法学名著指要》,我国法制出书社,2000年版 [6]李景森主编,《劳作法学》,北京大学出书社出书,2000年1月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