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3 13:23纳税人按税法规则延期交纳税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的规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或许税务机关按照法令、行政法规确认的期限,交纳或许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别困难,如遇到灾祸,事端,国家方针改变等,不能如期交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同意,能够延期交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越三个月。
纳税人未按照上述规则期限交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上述规则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期限交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延期交纳税款的批阅程序是,先由纳税人提出书面请求,填写《延期交纳税款请求审阅表》,内容包含延期交纳的税种,延期交纳的税额,税款所属时刻请求延期交纳的期限,延期纳缴税款的理由等,一式三份,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同意后,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交底层征收单位,一份由税务局(分局)留存,但重点企业,税源大户,须经地(市)或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批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