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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转让过程中怎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7 14:04

在乡村宅基地转让过程中,常常会有一些问题呈现,有的乃至为此大动干戈。这是由于在宅基地转让之前,两边对此并没有了解透彻才会呈现一些宅基地转让胶葛。乡村宅基地转让过程中怎么防止不必要的丢失?那么就要了解乡村宅基地转让和乡村房子生意之前一些常见问题!
1.购买了房子并不意味着就购买了该房子宅基地的使用权
实际中,跟着我国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的出让土地的价格不断提高,城市商品房的价格也不断提高,所以有不少城镇居民去城郊乡村购买房子。但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为我国法令和政策所制止,疆土资源部在《关于加强乡村宅基地办理的定见》(疆土资发〔2004〕234号)明确提出:制止城镇居民在乡村置办宅基地,制止为城镇居民在乡村购买和违法缔造的住所发放土地使用证。
2.乡民出卖房子后,不可以再请求宅基地
《土地办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则,乡村乡民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乡村乡民出卖、租借住宅后,再请求宅基地将不予同意。这是由于宅基地归于团体一切,国家答应乡民请求宅基地建房,这是为了乡民本身寓居利益考虑,但假如乡民将宅基地上的房子卖掉而获取利益,这在必定程度上标明出卖房子的乡民不再需求考虑寓居问题,因而团体无需再给他考虑,另一方面,假如再答应他请求宅基地这明显变相侵害了村团体的利益。
3.自家宅基地连同住宅一同卖给本村农户,该生意行为有用
法令并不约束对私有房子的生意,乡村乡民出卖自住宅子法令并未制止。依据“地随房走”的准则,在出售私有房子时,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搬运给新的房子一切人。仅仅宅基地具有特殊性,归于乡村团体经济一切,法令对其转让有严厉的约束条件:假如转让,有必要在同一团体经济组织内转让,一起有必要先行到政府部门依法办理有关的批阅手续,承受转让的乡民不需为宅基地使用权付出任何价款给付对方乡民。
信任以上内容对您宅基地转让过程中有所协助。内容仅供学习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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