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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单位申办收费停车场有关手续须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7 05:16

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公共泊车场处理办法》和《关于对机动车公共泊车场运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和运营存案的告诉》精力,社会单位申办收费泊车场须按以下程序和有关手续处理。
一、路外、居住小区收费泊车场
(一)处理程序
1、请求运营路外和居住小区收费泊车场的单位,应先到所属区县市政管委会(建委)或小区处理办公室收取并填写《北京市路外公共泊车场运营企业登记表》(以下简称《路外登记表》)或《北京市居住小区公共泊车场运营企业登记表》(以下简称《小区登记表》),由市政管委(建委)或小区处理办公室签署定见。
2、获得运营资质的单位持市政管委(建委)签署定见的《路外登记表》或居住小区处理办公室签署定见的《小区登记表》,以及详细的泊车场平面图及泊车场所规划图,到管界交通支(大)队处理交通设备和交通安排事项的审阅手续。
3、各管界交通支(大)队交通科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公共泊车场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公共泊车场建造工程的竣工检验应当有公共泊车场主管部分和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参与”的规则,担任审阅收费泊车场的相关手续。对申报运营泊车泊位在200个以下收费泊车场的,实施管界交通支(大)队一级审(核)批制。交通支(大)队对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符合规则的,支(大)队在《申报登记表》上签署定见并盖支(大)队交通科章。对申报运营同一场所泊车泊位在200个以上(含累计超越200个泊位)收费泊车场的,实施两级审(核)批制。管界交通支(大)队对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提出开始审阅定见并报交管局次序处,由次序处在《申报登记表》上签署终究审阅定见。库房、油库、工厂等不对社会敞开的场所以及远离富贵场所、居民居住区的非配建泊车场,不得处理机动车收费泊车场手续。
4、实施一级审(核)批的,交通支(大)队审阅期限为5个工作日;实施两级审(核)批的,交通支(大)队提出初审定见报局的期限为5个工作日,局次序处审阅期限为5个工作日。
5、在审阅期限内签署定见的《申报登记表》,除审阅部分留存一份外,应及时退给申报单位。
(二)收费泊车场交通安排和相关设备的规则
1、泊车场有必要设专门处理人员担任车场次序和收费处理工作,要有详细的规章制度和处理办法。
2、泊车场出、进口及场所内要设置显着的引导标志、标线,室内泊车场的出、进口要设置限高标志。在社会路途的路口以及三块板路途主、辅路出进口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泊车场出、进口。
3、泊车场所须是硬质铺装(含草地水泥砖)。场所内的泊车泊位要以白线施划明晰,每个泊车泊位的标准为5米长、2.5米宽,场所内的通道宽度在6米以上。泊位斜排时,通道宽度在4.5米以上。与通道平行设置的泊位标准为6米长、2.5米宽。
4、泊车场须装备必要的消防设备、照明设备,消防通道不得设置泊车泊位。
5、室内泊车场出、进口的数量、坡道的斜度以及转弯半径有必要与规划设计计划相符。
二、暂时占道泊车场(包含立交桥下泊车场)的手续
(一)审(核)批手续
交管局担任市区范围内一切路途(含立交桥下路途)暂时占道泊车位的设置审阅。
城八区范围内一切市属路途及通行公共电轿车的区属路途设置占道泊车位,实施两级审(核)批制,由管界交通支队提出设置计划,寻求区市政管委泊车处理部分定见,报交管局次序处批阅;
城八区不通行公共电轿车的区属路途设置占道泊车位和远郊区县路途设置占道泊车位,实施一级审(核)批制,由管界支(大)队提出设置定见,在寻求区县市政管委泊车处理部分定见后自行批阅;
(二)处理程序
1、申报收费暂时占道泊车场的单位应向所属区县市政管委(建委)了解占道泊车位设置状况,提出请求。由区(县)市政管委发放《北京市暂时占道泊车场运营企业登记表》(以下简称《占道登记表》)并签署资质审查定见。
2、申报单位持市政管委签署定见的《占道登记表》和书面请求及泊车场平面图,到管界交通支(大)队处理泊车场交通保护办法审阅手续。交通支(大)队应在5个工作日提出开始审阅定见,并将审阅定见报交管局次序处核准(实施一级批阅制的占道泊车场不再报交管局核批);次序处在5个工作日内完结审阅手续。
3、在审阅期限内签署定见的《占道登记表》,除审阅部分留存一份外,应及时退给申报单位。
(三)暂时占道泊车场交通安排和相关设备的规则
1、不得占用人行步道的盲道设置泊车泊位。
2、机非混行的一幅路设置泊车泊位,非机动车道宽度须在5米以上,泊位须平行于路侧;居住小区内的路途,路途在6米以上的,在确保消防通道疏通的前提下,可依据状况在路途一侧设置泊车泊位。
3、有机非阻隔的路途,在非机动车道设置泊车泊位,车道宽度须在6米以上。
4、在有井盖、消防设备的路面上不得施划泊车泊位。
5、但凡校园、幼儿园门前、公交车站、加油站、重点单位、消防通道两边30米以内的地址、路段,不得施划泊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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