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交通事故交警调解后受害人又起诉的应否支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6 07:27
交通事端交警调停后受害人又申述的应否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则,“对交通事端损害补偿的争议,当事人能够恳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法明确规则了当事人就路途交通事端损害补偿争议的两种处理途径,当事人能够恳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也能够挑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中,郑某、周某经交警大队掌管调停达到了协议。如若郑某以同一现实提申述讼,要求周某再次补偿。法院应判定驳回郑某的诉讼恳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人民调停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则>》第一条规则:“经人民调停委员会调停达到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两边当事人签字或许盖章的调停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公安交警作为调停主体达到的调停协议可对比该规则内容进行考虑。
交通事端发生后,郑某未经司法判定承认其伤残程度,两边协议以“一次性了断”的方式,由周某一次性补偿处理胶葛。郑某后通过司法判定承认了伤残程度,按此伤残程度可获得的补偿远高于协议的补偿数额,导致原先签定的调停协议显失公正。故在路途交通事端发生后,由交警部门掌管两边当事人达到的调停协议,之后,一方当事人因新情况、新理由又申述至法院的,应归纳当事人的受损程度及职责巨细来确定损害补偿的规模、项目和数额,不能以原先已存在的调停协议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恳求。
【案情】
2010年1月4日下午,周某驾驭赣C ****摩托车行至距A村路口200米左右的路段时,与郑某驾驭的无牌豪爵摩托车会车时相撞,形成周某、郑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端。郑某受伤后被送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时刻算计16天。期间,郑某通过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3469.39元。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端进行了事端确定,确定周某应负本次事端的首要职责,郑某负本次事端的非必须职责。后经交警大队掌管调停,两边达到了调停协议,由周某一次性补偿郑某1万元。之后,因郑某伤势加剧,郑某经判定组织判定为伤残九级,为此,郑某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补偿各项费用算计3万余元。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