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能否再流转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7 09:06土地法令法规:流通取得的农村土地能否再流通?
农村土地承揽经营权能够流通。
《农村土地承揽法》第三十二条规则,经过家庭承揽取得的土地承揽经营权能够依法采纳转包、租借、交换、转让或许其他方法流通。
第三十七条规则,土地承揽经营权采纳转包、租借、交换、转让或许其他方法流通,当事人两边应当签定书面合同。采纳转让方法流通的,应当经发包方赞同;采纳转包、租借、交换或许其他方法流通的,应当报发包方存案。
第四十一条规则,承揽方有安稳的非农工作或许有安稳的收入来历的,经发包方赞同,能够将悉数或许部分土地承揽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揽联系,原承揽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揽联系即行停止。土地承揽权和经营权的受让目标能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能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农村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则,承揽方采纳转让方法流通农村土地承揽经营权的,经发包方赞同后,当事人能够要求及时处理农村土地承揽经营权证改变、刊出或重发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农村土地承揽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十三条规则,承揽方未经发包方赞同,采纳转让方法流通其土地承揽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赞同或许延迟表态的在外。承揽经营户必须经发包方赞同方可转让,否则是无效的。因而,农村土地承揽经营权能够转让,但需经发包方赞同,赞同的方法依照《农村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为“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请求”。
依据《农村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受让方能够将承揽方以转包、租借方法流通的土地实施再流通,但应当取得原承揽方的赞同。该法第二十条规则,经过转让、交换方法取得的土地承揽经营权经依法挂号取得土地承揽经营权证后,能够依法采纳转包、租借、交换、转让或许其他契合法令和国家政策规则的方法流通。因而,流通后的农村土地可进行再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