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劳动者待岗是否合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7 16:03
【网友发问】:
2010年8月,汪先生上任某软件公司,两边签定劳作合同约好由其担任部分经理。2016年3月,公司因内部调整兼并,告诉免除汪先生部分经理的职务,并于2016年4月以组织机构调整后已无岗位组织为由,向汪先生送达了《待岗告诉书》。后经两边屡次洽谈免除劳作合同未果的情况下,公司决议自2016年5月起汪先生待岗,薪酬由本来的月薪8000元降至1950元。汪先生问,单位未经他的赞同私行做出这样的决议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汪先生地点部分因用人单位的调整而发作兼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与汪先生洽谈,改变新的作业岗位,而不是免除劳作合同。《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共同,能够改变劳作合同约好的内容。现公司在与汪先生洽谈免除劳作合同并未能达到共同的情况下,单独做出待岗决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该行为侵犯了宪法赋予劳作者的劳作权。为此公司应当吊销待岗告诉书,另行为汪先生组织其他作业,并补发其待岗期间的薪酬差额。
2010年8月,汪先生上任某软件公司,两边签定劳作合同约好由其担任部分经理。2016年3月,公司因内部调整兼并,告诉免除汪先生部分经理的职务,并于2016年4月以组织机构调整后已无岗位组织为由,向汪先生送达了《待岗告诉书》。后经两边屡次洽谈免除劳作合同未果的情况下,公司决议自2016年5月起汪先生待岗,薪酬由本来的月薪8000元降至1950元。汪先生问,单位未经他的赞同私行做出这样的决议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汪先生地点部分因用人单位的调整而发作兼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与汪先生洽谈,改变新的作业岗位,而不是免除劳作合同。《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共同,能够改变劳作合同约好的内容。现公司在与汪先生洽谈免除劳作合同并未能达到共同的情况下,单独做出待岗决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该行为侵犯了宪法赋予劳作者的劳作权。为此公司应当吊销待岗告诉书,另行为汪先生组织其他作业,并补发其待岗期间的薪酬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