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受贿还有免刑的规定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7 01:01
在日常日子中咱们也常常听到贪婪纳贿之类的事情,纳贿罪是指国家作业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别人资产,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的行为。关于对纳贿的处分也是人们经常争辩的焦点。最新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说关于纳贿罪做出了一些调整,并进一步清晰了对纳贿罪的处分。那么新刑法纳贿还有免刑的规则吗,下面听讼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回答。
关于处理贪婪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经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贪婪贿赂犯罪活动,依据刑法有关规则,现就处理贪婪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一、 贪婪或许纳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则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分金。
二、贪婪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
(一)贪婪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婪、纳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不合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许拒不合作追缴作业,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形成恶劣影响或许其他严重后果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则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分金:
三、纳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
(一)屡次索贿的;
(二)为别人获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丢失的;
(三)为别人获取职务选拔、调整的。
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则的景象之一,或许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则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分金。
立法解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说》(2000.4.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作业时归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则的"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解说如下: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帮忙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办理作业,归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则的"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款物的办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办理;
(三)国有土地的运营和办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办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作业;
(七)帮忙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办理作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则的公事,使用职务上的便得,不合法占有公共资产、挪用公款、讨取别人资产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婪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纳贿罪的规则。现予布告。
能够看出刑法修正案九纳贿免于刑事处分这个说法是过错的,只需触及纳贿这个罪名的国家是肯定不会容易放过的,所以一定要恪守法令,不要为了一些不合法的利益而施行犯罪行为。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听讼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回答。
关于处理贪婪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经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贪婪贿赂犯罪活动,依据刑法有关规则,现就处理贪婪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一、 贪婪或许纳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则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分金。
二、贪婪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
(一)贪婪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婪、纳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不合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许拒不合作追缴作业,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形成恶劣影响或许其他严重后果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则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分金:
三、纳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
(一)屡次索贿的;
(二)为别人获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丢失的;
(三)为别人获取职务选拔、调整的。
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则的景象之一,或许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则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分金。
立法解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说》(2000.4.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作业时归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则的"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解说如下: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帮忙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办理作业,归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则的"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款物的办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办理;
(三)国有土地的运营和办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办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作业;
(七)帮忙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办理作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则的公事,使用职务上的便得,不合法占有公共资产、挪用公款、讨取别人资产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婪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纳贿罪的规则。现予布告。
能够看出刑法修正案九纳贿免于刑事处分这个说法是过错的,只需触及纳贿这个罪名的国家是肯定不会容易放过的,所以一定要恪守法令,不要为了一些不合法的利益而施行犯罪行为。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听讼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