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雨怎么赔偿,是否可以因其拒交物业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1 17:10工作通过:
胡女士看中了某处商品房的顶层,在一次性付清悉数房款后顺畅入住,一起向物业公司交纳了当年的物业管理费。几场大雨之后,天花板有漏雨现象,她找到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司通知了原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从头在楼顶进行了防水处理。胡女士与和开发商洽谈后预备换房,可是两边对漏雨形成丢失的补偿产生了争议。
胡女士以为这是开发商形成的,所以预备不再交纳第二年的物业管理费。开发商乐意补偿胡女士部分经济丢失,但现已同意为胡女士互换房子,和胡女士之间没有胶葛。物业公司以为房子在开发商保修期内,自己尽到了职责,房子存在质量问题不是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无法承受胡女士不交纳物业管理费。
律师剖析:
胡女士以为自己的行为归于法律所答应的抵消行为,但在本案中,开发商与胡女士之间存在合同联系,由于房子质量问题,开发商根据补偿职责对胡女士负有债款;胡女士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合同联系,假如物业公司践约实行自己的责任,胡女士不交纳物业管理费是她对物业公司负有债款;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之间没有债款、债款联系,因而,胡女士开端建议抵消是不当的,由于开发商对胡女士负债,而胡女士却对物业公司负债,这两种债款尽管都是金钱债款,可是并不契合“当事人互负到期债款”的条件。终究在律师掌管下达成书面协议,三方洽谈处理,由开发商向物业公司支付了胡女士下年度的物业管理费,胡女士不再向开发商要求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