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劳动诉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7 00:01一、劳作诉讼的概念劳作诉讼,指劳作争议当事人不服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的判决,在规则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述,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对劳作争议案子进行审理的活动。此外,劳作争议的诉讼,还包含当事人一方不实行裁定委员会已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调停书,另一方当事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活动。
二、劳作诉讼的性质
我国劳作法第七十九条规则:“劳作争议发作后,当事人能够向本单位劳作争议调停委员会恳求调停;调停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裁定的,能够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当事人一方也能够直接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对裁定判决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该法第八十三条还规则:“劳作争议当事人对裁定判决不服的,能够自收到裁定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述又不实行裁定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规则阐明,裁定程序是劳作争议案子的前置程序,未经裁定,案子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审判实践中,笔者发现劳作争议案子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则的反诉程序时不合适,原因是:榜首,一方不服裁定申述后,另一方提出反诉,反诉的恳求如未通过裁定判决,那么两边的争议是未经裁定就进入诉讼程序,违反了上述“前置程序”的规则。第二,一方不服裁定申述后,另一方提起反诉的内容如通过了裁定,那么上述劳作法第八十三条规则的“不服裁定判决,可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就又形同虚设,没有意义了。
别的,在劳作争议两边都不服裁定成果的情况下,假如两边都申述,案子总得有原告和被告,两边的诉请也都应得到处理,而此刻适用反诉又会发生一些问题。
因而,笔者主张对劳作争议诉讼也像离婚诉讼相同,作为一种复合之诉,即一方当事人不服裁定提申述讼后,不论另一方是否遵守裁定判决,法院都会把裁定的内容一起审理,关于合理合法的予以保持,关于不合理合法的予以纠正。这样能够和上述劳作法规则协调一致,一起还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关于未通过裁定的内容,如两边当事人有争议的,可先经裁定程序,再另行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