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6 11:08是指被收养人和收养人之间的一种拟制血亲联系。这种联系能够依法建立,也能够依法免除,归于民事法律联系。
一、收养联系建立的条件:
1、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挂号。收养联系自挂号之日起建立。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和儿童的,处理挂号的民政部门应当在挂号前予以布告。
3、收养联系当事人乐意缔结的,能够缔结收养协议。
4、收养联系当事人各方或许一方要求处理的,应当处理收养公证
二、明确规则,“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够被收养:
(一)损失爸爸妈妈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爸爸妈妈有特别困难无力抚育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安排能够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人;
(二)社会福利组织;
(三)有特别困难无力抚育子女的生爸爸妈妈。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一起具有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育教育被收养人的才能;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挂号。收养联系自挂号之日起建立。”
“收养联系当事人乐意缔结收养协议的,能够缔结收养协议。
收养联系当事人各方或许一方要求处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处理收养公证。”
该法还规则了收养联系的效能、免除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