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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解散清算】论公司解散与清算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2 04:51

【企业闭幕清算】论公司闭幕与清算法令准则的立法完善
“闭幕”一词的字面意思是涣散调集的人群、撤销集体或聚会。公司闭幕,亦含有涣散因组成公司而集合到一同的股东、并撤销公司法人集体的意思。但法令意义上的公司闭幕与一般人了解的闭幕并不完全相同。法令意义上的公司闭幕,是指公司因法令或规章规矩的事由呈现而中止其积极主动的运营活动并即将进行清算的一种状况。这种状况一般只保持(也只能保持)较短时刻,当依法组成的清算组织建立后,已闭幕的公司即进入清算阶段。完结清算并刊出挂号后,公司法品格损失。明显,公司闭幕比一般文学意义上的闭幕要杂乱一些。按法理,“公司闭幕”的应有意义是:(1)闭幕是针对现已建立的公司而言的,从未合法建立过的公司不存在闭幕的问题;如,一个从未正式合法挂号过的所谓“公司”,一经发现,是要被政府有关部门加以撤销而不是“闭幕它”的。(2)公司闭幕发生在法令或规章规矩的事由呈现时,不然,公司一般不会中止积极主动的运营活动,而是将持久、继续地运营下去;(3)公司闭幕之后仍存续一段时刻,其法人资格并不当即消除。只有当闭幕后的公司完结清算、并刊出挂号后,其法人资格才终究损失。正如台湾学者郑玉波先生所言:“公司一经闭幕,则公司所获得之法人品格即趋向消除之途。惟不当即消除,有必要清算完了后,始全归消除。”
“清算”的原意是“完全地核算”。“公司清算”,不只有把公司的帐目作完全、完全的清算之意,还含有完结“现存法令联系,处理其剩下财物,使之归于消除”的意思。有学者爽性把公司清算归纳为:“是公司闭幕后,处置其产业,完结其法令联系,然后消除公司法人资格的法令程序。至于”公司闭幕“与”公司清算“之间的联系,法国公司法第391条的规矩最为清晰,即:除法定景象外,公司一旦闭幕就进入清算阶段。我国有学者将其归纳为:公司闭幕是公司清算的原因,公司清算是公司闭幕的成果。可见,公司闭幕和公司清算一起构成完好的公司法人崩溃准则。但闭幕之日并不是公司法人停止之时,闭幕后的公司在一定时间内依然具有法人资格,并享有清算的权利能力。只有当公司完结清算并刊出挂号后,才终究损失其独立品格。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的有关规矩亦可印证这一点。按我国《公司法》的规矩,公司依法定原因闭幕后,”应当在15日内建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清算期间,由清算组”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事务“,”整理债款、债款“,”处理公司清偿债款后的剩下产业“。”公司清算完毕后,清算组应当制造清算陈述,报股东会或许有关主管机关承认,并报送公司挂号机关,请求刊出公司挂号,布告公司停止。“可见,在公司闭幕与公司清算的联系上,国内外立法及学者的观念根本上是共同的,奉行的是”先散后算“的准则;而论及公司清算与公司停止的顺序时,则着重”算完停止“的规矩。从准则的理性规划上看,应当说公司闭幕、公司清算及公司法品格停止之间的联系是很清楚的。
二、对我国现行公司闭幕与清算准则的反省
我国《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尽管也根本确立了公司的闭幕与清算准则,而且,也是依照“先散后算、算完停止”的规矩来构筑详细准则的,但不足之处却依然明显地存在。依笔者之见,首要问题有以下几点:
1、强制闭幕准则不完好。
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闭幕与清算准则存在的首要问题便是强制闭幕准则的不完好。其不完好性表现为:(1)仅赋予有关行政机关而未赋予法院以强制闭幕权,导致司法判定闭幕准则的漏缺;(2)对强制闭幕原因的规矩既准则又零乱,缺少系统性;(3)强制闭幕后的清算职责主体不清晰。
众所周知,公司闭幕的原因是林林总总的。学理上一般依据闭幕是否出于公司法人的自愿而将导致公司闭幕的各种原因分为自愿闭幕的原因与强制闭幕的原因两大类。公司自愿闭幕,一般以规章的事前约好或股东会经过闭幕抉择为必要条件。至于规章及股东会据以闭幕公司的详细事由,各国立法一般不作限制,以表现私法自治的准则。我国《公司法》亦然。而强制闭幕,意为公司非因本身的志愿而是因为外界力气的干涉而被逼闭幕的。它又能够分为因破产宣告而导致的强制闭幕和非因破产宣告而致的强制闭幕。因破产宣告而被强制闭幕的,由破产法加以调整,此处不准备多加评论。本文将仅就我国公司因非破产宣告而致的强制闭幕准则作些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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