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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的分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5 04:13

(一)统辖在法令上的分类
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在各自的法令条文中对统辖作 了专门规则,三类诉讼法均将统辖分为级别统辖、地域统辖、移交统辖、指定统辖四大类,其间,地域统辖又进一步分为四小类,即一般地域统辖、特别地域统辖、 专属统辖和一起统辖。需求特别强调的是:
(1)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的统辖只处理公民法院系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行政案子的 权限分工,而刑事诉讼中的统辖除了要处理各公民法院之间的审判统辖之外,还要处理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立案受理刑事案子的职权分工,即刑事诉讼中的功能管 辖。因而,我国的刑事诉讼统辖除了上面说到的四大类审判统辖外,还包含功能统辖。功能统辖将部分刑事案子的立案、受理、侦办权交给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但 是,对这些刑事案子的审判权仍是在公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公民检察院在侦办结束后,以为应当追查刑事责任的,应将刑事案子交给有统辖权的公民法院进行审判。
(2)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对某些案子的统辖有必定的挑选权。因而,在其区域统辖中,除了上面说到的四小类外,还包含协议统辖和挑选统辖。这两类 统辖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准则”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范畴的运用,这意味着充沛尊重当事人的志愿,使他们能够寻求最为信任的公民法院进行诉讼,有利于胶葛的 彻底处理。但刑事诉讼中无论是公诉案子仍是自诉案子,当事人对案子统辖都不具有挑选权和处分权,这是由刑事诉讼追查、赏罚违法的活动特色所决议的。
(二)统辖在诉讼理论上的分类
1、法定统辖和裁决统辖
根据统辖的确认是否由法令规则为规范,能够将统辖分为法定统辖和裁决统辖。
(1)法定统辖。是法令明确规则哪些案子由哪一级公民法院中的哪一个法院行使统辖权。因而,在法定统辖中,根据法院对案子的纵横统辖联系的不同,又能够分为级别统辖和地域统辖。
(2)裁决统辖。是由享有相应权限的法院作出裁决或决议,以确认详细的统辖法院。在裁决统辖中,根据统辖的决议方法不同,又能够分为指定统辖、移交统辖和统辖权的搬运。
从法定统辖和裁决统辖的联系来看,法定统辖是针对诉讼统辖的一般景象作出的,而裁决统辖则是针对特别政策景象而规则的。设定裁决统辖,或许是为了执行法定统辖的规则,或许是为了对法定统辖进行单个调整。
2、专属统辖和协议统辖
以统辖是否由法令强制规则,是否答应当事人协议变更为规范,能够将统辖分为专属统辖和协议统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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