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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3 13:52

刑事诉讼统辖权贰言是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违反统辖的规矩,统辖了其无权统辖的案子或许以为其他司法机关更适合统辖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限内向有检查权的法院提出要求该司法机关将案子移交有统辖权或更适合统辖的司法机关统辖的建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矩了当事人的统辖权贰言准则,但该项准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一向没有触及。法国、德国、俄罗斯、日本以及香港、澳门区域等均在刑事诉讼法中对统辖权贰言准则作了明确规矩。我国刑事诉讼统辖权贰言准则的缺位,导致诉讼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危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刑事诉讼的公平、顺利进行。因而,笔者以为,咱们应该对上述国家和区域刑事诉讼统辖权贰言准则进行剖析、比较及合理的学习,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建立起我国刑事诉讼统辖权贰言准则,确保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一、刑事诉讼统辖权贰言准则立法比较
(一)恳求统辖权贰言的法定景象与品种
概览当今其他国家和区域的有关立法,它们大都将刑事诉讼统辖权贰言会集在地域(包含移交、优先)统辖方面,而在功能、等级、专门统辖方面临统辖权贰言的规矩几乎没有。例如加拿大法律规矩:地域区划统辖规矩的破例是被告人或检察官有权恳求改动审判地址。[1]日本法律规矩:关于区域统辖,未经被告人恳求,法院不得宣告统辖过错。[2]《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第35条规矩:“1 在下列情况下刑事案子的地域统辖能够改变:……(2)依据一方的恳求或由受理刑事案子的法院院长自动提出”。《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矩》第21条(a)款规矩:“依据被告人的恳求,假如法院有理由信任,在对被告人申述的区域对被告人存在如此激烈的成见,以至于被告人在该区域任何依法确认的法院都不或许遭到公平的审判,应当将此案移交其他区域。”而《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6条a、第215条a第4项则规矩:在审判开端之前,法院假如以为被告人统辖权贰言合理,案子有必要移交具有优先权的刑事法庭审理。
(二)恳求统辖权贰言的主体
关于恳求统辖权贰言的主体,相关国家或区域的规矩并不共同,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以英国、美国及我国香港区域等为代表,恳求统辖权贰言的主体只限于被告人。例如前述《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矩》第21条(a)款的规矩。在英国,“被告人除作上述两种辩论-有罪辩论或无罪辩论-外还能够提出其他辩论方法,如对统辖权贰言的辩论……。”[3]香港《刑事程序法》第5章关于裁判法院的审判中规矩:“裁判官坚信被告人理解告发书或许指控书的内容时,就会要求被告人进行辩论。被告人能够‘认罪’、‘不认罪’或许提出特别的辩论,即对法院的司法统辖权提出贰言。”第7章关于高等法院的审判中规矩:“在法庭上,被告人还能够以法院没有统辖权为由提出辩论。”其间对统辖权的辩论是指:“对公诉书中指控的罪过,被告人能够以法院没有统辖权为由进行辩论。对法院的统辖权提出质疑或许是对一般问题辩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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