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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8 21:18
先看看下面以事例:2013年6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同确保合同纠纷案件,因债款人在确保期间内怠于行使权力,被判驳回原诉讼请求。
2011年1月27日,原告刘某与某自然村签定了一份建桥协议。同年10月工程验收合格,发包方某自然村许诺2012年5月10日前付清所欠工程款5190元,并由被告曾某担保。嗣后,发包方一向未付出所欠工程款,原告遂诉请被告曾某承当确保职责。
一审法院以为,原、被告在签定确保合一起,没有约好确保方法,依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则,确保人应当依照连带职责确保承当确保职责。而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则,债款人有权自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债款人未在确保期间内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因该案原告未在确保期间内向确保人曾某建议权力,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定。
确保人一旦与债款人签定了确保合同,就意味着其有代债款人实行主合同职责的或许,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确保人应依照约好实行债款或许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在有用确保的状况下,确保人的确保职责也不是原封不动的,也会发作确保人免责的景象,这对债款人有用地建议债款显得特别重要。按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则在以下条件下确保人能够免责:
(一)因合同的意思表明有瑕疵而免责
1、主合同当事人两边勾结,骗得确保人供给确保的,确保人不承当职责,实践中应掌握:一是有必要主合同的两边当事人片面上要有成心,假如只是是债款人一方有成心骗得确保人供给确保,或许确保人碍于主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情面,或许确保人受一方当事人的行政命令而供给确保的,均不能革除职责。二是有必要主合同的两边当事人现已施行了歹意勾结的行为,足以使确保人受骗上当。假如是两边当事人各怀不同的意图,未经勾结,由于确保人的过错而供给确保的,仍应承当职责。三是由于主合同两边当事人的歹意勾结诈骗确保人签定了确保合同的现实,且确保人无过错。
2、主合同债款人采纳诈骗、钳制等手法,使确保人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供给确保的,确保人不承当民事职责。实践中应留意:一是诈骗、钳制的主体只能是主合同的债款人,而不包含主合同的债款人,由于确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债款人与确保人之间签定的,主合同的债款人不是确保合同的当事人。如确保人因受主合同债款人的诈骗、钳制而与债款人签定了确保合同,不能革除职责,不然会危害债款人的利益。二是确保人签定确保合同(供给确保)彻底是违反实在毅力的,也就是说确保人对主合同两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根底和内容彻底不知或有严重误解的状况下供给的确保。但不包含半明半暗,“美意”难却的状况。三是因第三人(包含债款人、确保人的上级主管部)的行政命令,乃至要挟而迫使确保人供给确保的,不能革除职责。那末债款人的上级所施行的指令行为迫使确保人供给担保的,能否革除确保人的职责。笔者以为依据担保法第30条第2项之规则,债款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所采纳的诈骗、钳制行为可视为是债款人的行为,确保人能够免责,由于他们的利益是共同的,形成的结果也是相同的。
(二)因主合同内容改变而免责
担保法第24条规则“债款人与债款人协议改变主合同的,应当获得确保人书面赞同,未经确保人书面赞同的,确保人不再承当确保职责。确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这儿法条明确规则:一是尊重确保人的意思自治。确保人自愿为债款人与债款人的主合同供给确保是依据对两边的信赖和主合同原有内容的承认。两边当事人对原合同进行改变,实质上是一项新的缔约行为,未经确保人赞同当然不承当职责。二是着重方式要件。确保人对主合同当事人改变合同内容的行为是否定可有必要有书面方式,仅有口头赞同,即便有第三人证明也无效,确保人否定的仍可革除职责。三是确保人在确保合同中有约好,有授权或抛弃自己的监督权的,确保人不能革除职责。
(三)因主债款搬运而免责
担保法第23条规则“确保期间,债款人答应债款人转让债款的,应当获得确保人书面赞同,确保人对未经其赞同转让的债款,不再承当确保职责”。实践中应留意:1、债款搬运有必要合法有用,即契合合同法第84条规则“债款人将合同职责悉数或许部分搬运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款人赞同”。如债款人搬运债款未经债款人赞同的,转让行为无效,确保人仍要承当职责。2、债款人答应债款人转让了部分债款,未经确保人赞同,确保人对已搬运部分债款可不承当职责。但对未搬运的部分债款仍应承当职责。3、确保人赞同债款人搬运债款有必要选用书面方式,从必定意义上这种赞同的书面方式是一份新的确保合同,对确保期限应重新核算。
(四)因超越确保期限而免责
确保期限为确保职责的存续期间,它联系确保人与债款人之间的债款债款能否行使或实行。依据担保法规则确保可分为二种,一是定时确保,即在确保合同中有约好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期限;二是无期确保,即在确保合同中两边并未约好确保期限。无论是一般确保仍是连带确保,确保人均既可定时确保,也可不定时确保,但二者在确保期限上的免责条件是不同的。
1、一般确保
(1)一般确保的定时确保,在确保期限内债款人未行使诉讼权,即未对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许请求裁定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但这儿应留意二点,一是债款人有必要在确保期限内向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裁定,确保人才承当职责,如债款人在确保期间内只是向债款人建议权力,而未提起诉讼或裁定,确保人即可免责。二是债款人在确保期限内不向债款人建议权力,并提起诉讼,而直接向确保人建议权力,确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确保期限也不因此而中止,超越6个月,确保人革除职责。
(2)一般确保的无期确保,依照担保法第25条规则,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这6个月内债款人未行使诉讼权,即未向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请求裁定的,确保人革除职责。
2、连带确保
(1)连带确保的定时确保,在约好的确保期限内债款人未行使请求权,即未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这儿担保法第26条第二款的规则,债款人有必要直接向确保人建议权力,假如债款人仅向债款人建议权力而未向确保人建议权力的,超越期限确保人仍可免责。
(2)连带确保的无期确保。依据担保法第26条规则债款人有必要在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请求权,即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不然确保人革除职责。
(五)因债款人抛弃物的担保而免责
担保法第28条第二款规则“债款人抛弃物的担保的,确保人在债款人抛弃权力的范围内革除确保职责。”也就是说同一债款,假如既有确保,又有物权担保的,当主债款实行期限届满而主债款未受清偿时,物权担保优先于债款担保而完成。假如债款人抛弃物权担保,确保人能够在债款人抛弃权力的范围内,革除其确保职责。但这儿应留意:一是物权担保与确保有必要是针对同一债款。假如当事人约好担保的是不同的债款,或同一债款不同部分的,不能适用。如物权担保是主债,而确保担保的是孳息或违约金,就不能适用此规则。二是债款人抛弃物的担保有必要有书面依据。三是确保人只就债款人抛弃物的担保范围内革除职责,对主债的其余部分仍应承当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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