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申请裁决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0 03:24
第一条为规范征地补偿安顿规范争议和谐、判决作业,保护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乡村乡民或许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法令》等有关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十九条请求判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征地补偿安顿规范争议判决请求书;
(二)请求人身份证明;
(三)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和谐意见书;
(四)与征地补偿安顿争议有关的权属证明和有关根据资料;
(五)法令、法规规则应当供给的其他资料。
请求人托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授权托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判决请求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请求人的名字(称号)、住址及联系方式;
(二)被请求人的称号;
(三)请求判决的详细请求事项;
(四)请求判决的首要现实、理由和根据;
(五)请求人的签名或盖章;
(六)请求日期。
征地补偿安顿争议判决请求人应当与和谐请求人共同,请求判决的详细请求事项应当与请求和谐的详细请求事项共同。
第二十一条市国土资源部分应当自收到判决请求之日起5个作业日内对请求事项进行检查。
不契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议,并书面奉告请求人。自收到判决请求之日起5个作业日内未作出不予受理决议的,视为受理。
请求资料不完全或许表述不清楚的,应当自收到判决请求之日起5个作业日内由市国土资源部分一次性书面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资料和补正期限,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书10日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请求人抛弃判决请求。补正请求资料所用时刻不计入判决期限。
第二十二条市国土资源部分应当自受理判决请求之日起7个作业日内,将判决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自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提交与征地补偿安顿争议有关的根据、根据和其他有关资料。不然,视为没有根据、根据。
第二十三条征地补偿安顿争议判决原则上采纳书面检查,但市国土资源部分认为有必要时,能够进行实地调查,也能够安排再次和谐。
第二十四条判决机关应当自受理判决请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判决决议。状况复杂需延伸期限的,经市国土资源部分负责人同意,能够恰当延伸,并奉告请求人和被请求人,但延伸期限最多不超越30日。
第二十五条判决机关根据不同状况,别离作出如下判决决议:
(一)被请求人对请求人的征地补偿安顿适用根据正确、现实清楚、规范恰当的,对请求人提出的判决请求事项不予支撑;
(二)被请求人对请求人的征地补偿安顿适用根据过错、现实不清、规范不妥,对请求人提出的契合政策规则的判决请求事项予以支撑,并责令被请求人在规则期限内依法从头确认补偿安顿规范;
(三)被请求人对请求人的征地补偿安顿规范恰当,但存在适用根据过错、现实不清的,经判决机关查明现实的,更正适用根据,对请求人提出的判决请求事项不予支撑。
第二十六条征地补偿安顿争议判决决议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名字(称号)、住址;
(二)被请求人单位称号、地址、法定代表人名字;
(三)请求人的请求事项;
(四)两边当事人争议的现实、理由和根据;
(五)判决确定的现实、理由和根据;
(六)判决成果;
(七)不服判决的救助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七条作出判决决议,应当制造征地补偿安顿争议判决书,加盖市人民政府印章后,送达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判决书送达后,即发作法令效力。
第二十八条征地补偿安顿争议判决决议作出前,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判决机关能够停止判决并作出停止判决决议书:
(一)请求人撤回判决请求的;
(二)判决请求受理后,请求人与被请求人自行达到共同意见的;
(三)判决请求受理后,经市国土资源部分调停,请求人与被请求人达到共同意见的。
第二十九条判决请求受理后,发现判决请求事项不契合本办法规则的受理条件的,判决机关驳回行政判决请求。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办法印发后1个月内将和谐作业组织的单位称号、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基本信息在政府公众信息网进行揭露,并报市国土资源部分存案。
第三十一条征地补偿安顿争议和谐、判决,不得向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务予以保证。
第三十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造征地补偿安顿争议的处理,依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造征地补偿和移民安顿法令》(国务院令第471号)等有关规则履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原规则与本办法不共同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前已收到的和谐、判决请求,按原规则处理。
第十九条请求判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征地补偿安顿规范争议判决请求书;
(二)请求人身份证明;
(三)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和谐意见书;
(四)与征地补偿安顿争议有关的权属证明和有关根据资料;
(五)法令、法规规则应当供给的其他资料。
请求人托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授权托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判决请求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请求人的名字(称号)、住址及联系方式;
(二)被请求人的称号;
(三)请求判决的详细请求事项;
(四)请求判决的首要现实、理由和根据;
(五)请求人的签名或盖章;
(六)请求日期。
征地补偿安顿争议判决请求人应当与和谐请求人共同,请求判决的详细请求事项应当与请求和谐的详细请求事项共同。
第二十一条市国土资源部分应当自收到判决请求之日起5个作业日内对请求事项进行检查。
不契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议,并书面奉告请求人。自收到判决请求之日起5个作业日内未作出不予受理决议的,视为受理。
请求资料不完全或许表述不清楚的,应当自收到判决请求之日起5个作业日内由市国土资源部分一次性书面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资料和补正期限,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书10日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请求人抛弃判决请求。补正请求资料所用时刻不计入判决期限。
第二十二条市国土资源部分应当自受理判决请求之日起7个作业日内,将判决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自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提交与征地补偿安顿争议有关的根据、根据和其他有关资料。不然,视为没有根据、根据。
第二十三条征地补偿安顿争议判决原则上采纳书面检查,但市国土资源部分认为有必要时,能够进行实地调查,也能够安排再次和谐。
第二十四条判决机关应当自受理判决请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判决决议。状况复杂需延伸期限的,经市国土资源部分负责人同意,能够恰当延伸,并奉告请求人和被请求人,但延伸期限最多不超越30日。
第二十五条判决机关根据不同状况,别离作出如下判决决议:
(一)被请求人对请求人的征地补偿安顿适用根据正确、现实清楚、规范恰当的,对请求人提出的判决请求事项不予支撑;
(二)被请求人对请求人的征地补偿安顿适用根据过错、现实不清、规范不妥,对请求人提出的契合政策规则的判决请求事项予以支撑,并责令被请求人在规则期限内依法从头确认补偿安顿规范;
(三)被请求人对请求人的征地补偿安顿规范恰当,但存在适用根据过错、现实不清的,经判决机关查明现实的,更正适用根据,对请求人提出的判决请求事项不予支撑。
第二十六条征地补偿安顿争议判决决议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名字(称号)、住址;
(二)被请求人单位称号、地址、法定代表人名字;
(三)请求人的请求事项;
(四)两边当事人争议的现实、理由和根据;
(五)判决确定的现实、理由和根据;
(六)判决成果;
(七)不服判决的救助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七条作出判决决议,应当制造征地补偿安顿争议判决书,加盖市人民政府印章后,送达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判决书送达后,即发作法令效力。
第二十八条征地补偿安顿争议判决决议作出前,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判决机关能够停止判决并作出停止判决决议书:
(一)请求人撤回判决请求的;
(二)判决请求受理后,请求人与被请求人自行达到共同意见的;
(三)判决请求受理后,经市国土资源部分调停,请求人与被请求人达到共同意见的。
第二十九条判决请求受理后,发现判决请求事项不契合本办法规则的受理条件的,判决机关驳回行政判决请求。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办法印发后1个月内将和谐作业组织的单位称号、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基本信息在政府公众信息网进行揭露,并报市国土资源部分存案。
第三十一条征地补偿安顿争议和谐、判决,不得向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务予以保证。
第三十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造征地补偿安顿争议的处理,依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造征地补偿和移民安顿法令》(国务院令第471号)等有关规则履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原规则与本办法不共同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前已收到的和谐、判决请求,按原规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