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垫交”保险费是否应由孙某提出申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8 09:37
【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中国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某支公司(简称人寿稳妥公司)。
1998年5月8日,王某之夫孙某与原中保人寿稳妥有限公司天津市某公司签定严重疾病终身稳妥合同。合同约好:“孙某为投保人、被稳妥人;王某为受益人;稳妥金额为20,000元;稳妥期间为终身;稳妥职责自1998年5月8日12时起;交费期为20年;每年稳妥费为2,004元。”在两边签定的《中保人寿稳妥有限公司严重疾病终身稳妥条款(97.12)》第四条规则:第二期及第二期今后的分期稳妥费到期未缴付时,自稳妥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稳妥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能间断。如宽限期间内发作稳妥事端,本公司仍负稳妥职责,但应从给付稳妥金中扣除欠缴的稳妥费及利息。”第五条规则:“第二期及第二期今后的分期稳妥费超越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稳妥单其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稳妥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对立声明外,本公司主动垫交其应缴稳妥费及利息,使本合同持续有用。如发作稳妥事端,本公司应从给付稳妥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稳妥费及利息。本稳妥单其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稳妥费及利息时,本公司交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能即行间断。”第六条规则:“本合同效能间断后,投保人可在效能间断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恳求书及被稳妥人健康声明书恳求复效。前项复效恳求,经本公司赞同并投保人交清欠缴的稳妥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能康复。” 第八条规则:“本合同收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今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稳妥单所载稳妥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稳妥金或身体高度残疾稳妥金。”2003年5月8日,孙某没有按期交纳2003年度的稳妥费2,004元。超越六十天的宽限期后孙某仍没有交纳稳妥费。孙某在超越宽限期后向人寿稳妥公司提出了康复合同效能恳求书并进行了体检。人寿稳妥公司以为孙某体检成果已不具有持续投保的条件,回绝康复合同效能。2003年11月15日,被稳妥人孙某因突发脑溢血逝世。
根据严重疾病终身稳妥现金价值表核算,2003年5月8日,被稳妥人孙某的稳妥单现金价值足以垫支2003年度的稳妥费用及利息。
中保人寿稳妥有限公司天津市和某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某公司。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之夫孙某的疾病归于稳妥职责规模。原告作为受益人,被告人寿稳妥某公司应当给付稳妥金60,000元。
被告人寿稳妥某公司辩称:因原告之夫孙某在2003年没有按期交纳当年度的稳妥费,超越60天宽限期没有交给,被告与原告之夫孙某之间的稳妥合同现已革除。原告之夫恳求复效、进行体检的行为是对其要求被告垫支稳妥费的权力的抛弃,是对合同间断的认可。原告之夫的体检成果不符合持续投保的条件,因而稳妥合同已革除。恳求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审判】
一审法院以为,原告之夫孙某与被告签定的稳妥合同合法有用,受国家法令保护。依合同约好,超越合同宽限期仍未交纳当年度的稳妥费,但稳妥单其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支稳妥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对立声明外,被告应主动垫交投保人应缴稳妥费及利息,使合同持续有用。根据严重疾病终身稳妥现金价值表核算,在2003年5月8日时,投保人孙某稳妥单现金价值足以垫支当年度的稳妥费及利息,故应视为投保人孙某已交给当年度的稳妥费。被告既无现实根据,亦无法令根据,因而对其以为投保人孙某恳求复效、进行体检的行为是对要求被告垫支稳妥费的权力的抛弃,是对合同间断的认可的建议,不予支撑。判定:一、人寿稳妥公司给付王某因被稳妥人孙某逝世的身故稳妥金60,000元,关于应由投保人孙某付出的2003年度的稳妥费2,004元及自2003年7月9日至该金钱实践付出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核算)予以扣除,并于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王某其他诉讼恳求。案子受理费由人寿稳妥公司承当。
上诉人人寿稳妥公司不服原审判定提起上诉,以为:1、一审判定确定稳妥合同有用过错。2、一审判定确定的:“人寿稳妥公司关于投保人孙某恳求复效、进行体检的行为是对其要求上诉人垫支稳妥费权力的抛弃,是对合同间断的认可的建议,因其既无现实根据,也无法令根据”有误。3、一审判定采用根据过错。4、一审判定确定人寿稳妥公司应承当举证不能的职责有误。恳求:1、吊销原审判定;2、驳回王俊玲的悉数诉讼恳求;3、一、二审诉讼费由王某承当。
被上诉人王某辩称:一审判定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保护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恳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津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03年5月8日,孙某的稳妥单现金价值为4,094.40元。2003年7月,上诉人的业务员奉告孙颂东稳妥失效,应当处理复效手续。孙某填写了康复合同效能恳求书并进行了体检。上诉人给孙某发出了回绝复效通知书,称:“因为被稳妥人的健康原因,不能承受您关于稳妥合同的效能康复恳求。请您来我公司处理革除合同手续。”孙某未到上诉人处处理革除稳妥合同的手续。上诉人亦未交还孙某稳妥单现金价值。
【剖析】
天津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关于案子的剖析、确定:
(一) 孙某在2003年5月8日没有交纳2003年度的稳妥费2,004元,超越六十天的宽限期仍没有交给,本案稳妥合同效能是否现已间断?
稳妥合同附件《中保人寿稳妥有限公司严重疾病终身稳妥条款(97.12)》第四条、第五条规则了稳妥合同效能间断、革除的时刻和条件,即:“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稳妥费垫交的,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能间断。”、“第二期及第二期今后的分期稳妥费超越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稳妥单其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稳妥费及利息时,公司交还现金价值,合同效能即行间断。”孙某在2003年5月8日没有交纳2003年度的稳妥费2,004元,超越六十天的宽限期仍没有交给。但2003年5月8日孙某的稳妥单现金价值为4,094.40元,足以垫支2003年度的稳妥费及利息。依照《中保人寿稳妥有限公司严重疾病终身稳妥条款(97.12)》第五条的规则,孙某的状况不符合合同效能间断的条件。本案稳妥合同效能依法不该间断,合同效能应当持续有用。
(二) “主动垫交”稳妥费是否应由孙某提出恳求?
《中保人寿稳妥有限公司严重疾病终身稳妥条款(97.12)》第五条规则:“第二期及第二期今后的分期稳妥费超越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稳妥单其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稳妥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对立声明外,本公司主动垫交其应缴稳妥费及利息,使本合同持续有用。如发作稳妥事端,本公司应从给付稳妥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稳妥费及利息。”上诉人应当依照《稳妥条款》第五条的规则主动垫交孙某应缴稳妥费,使稳妥合同持续有用。上诉人未能举出主动垫交稳妥费应由孙某提出恳求的法令及合同根据。依照一般了解“主动垫交”应当解释为:“自己主动垫交”。根据该合同条款,“主动垫交”稳妥费是上诉人应当主动实行的合同责任,无需由孙某向上诉人提出恳求。
(三) 孙某恳求合同复效、进行体检的行为是否孙某要求上诉人垫交稳妥费权力的抛弃?是否孙某对稳妥合同间断的认可?
上诉人建议孙某恳求合同复效、进行体检的行为是孙某要求上诉人垫交稳妥费权力的抛弃,是对稳妥合同间断的认可。上诉人供认孙某事前没有以书面形式对上诉人主动垫交稳妥费做出过对立的声明。上诉人未能举出孙某在欠交稳妥费后清晰表明抛弃上诉人垫交稳妥费使稳妥合同持续有用的权力或革除上诉人主动垫交稳妥费责任的根据。上诉人未能举出孙某在欠交稳妥费后与上诉人洽谈革除稳妥合同的根据。所以,孙某恳求合同复效、进行体检的行为不意味着孙某抛弃了上诉人垫交稳妥费的权力,不意味着孙某对稳妥合同间断的认可。
(四) 关于根据诚笃信用原则实行合同的问题。
上诉人作为专业稳妥公司应当明知在孙某超越宽限期依然没有交纳2003年度的稳妥费,且孙某的稳妥单现金价值足以垫支当年度的稳妥费及利息时上诉人负有主动垫交稳妥费使稳妥合同持续有用的责任。上诉人拒不实行主动垫交稳妥费使稳妥合同持续有用的合同责任,既不提示孙某稳妥单现金价值足以垫交当年度的稳妥费,也不奉告孙某享有上诉人主动垫交稳妥费使稳妥合同持续有用的权力,却奉告孙某稳妥合同现已失效,应当处理稳妥合同复效手续。上诉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诚笃信用原则。孙某在上诉人向其隐瞒了上诉人应当主动垫交稳妥费使稳妥合同持续有用的真实状况,被奉告稳妥合同效能现已间断的虚伪信息后,误以为稳妥合同效能现已间断。从孙某恳求康复合同效能、进行体检的行为剖析,孙某的片面期望是期望稳妥合同持续有用。孙某在上诉人回绝康复稳妥合同效能后并未与上诉人签定革除稳妥合同的协议,亦未到上诉人处处理交还现金价值、革除稳妥合同的手续。孙某所做的恳求康复稳妥合同效能及体检的行为不能证明孙某赞同革除稳妥合同,不能革除上诉人主动垫交稳妥费的合同责任。上诉人拒不实行主动垫交稳妥费的责任归于上诉人的违约行为。上诉人的违约行为并不导致稳妥合同效能的间断。上诉人还应当依照稳妥合同的约好承当持续实行的责任。上诉人应于2003年7月8日主动垫交稳妥费及利息,使稳妥合同持续有用。被稳妥人孙某逝世后,上诉人应按稳妥合同的约好
原告:王某。
被告:中国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某支公司(简称人寿稳妥公司)。
1998年5月8日,王某之夫孙某与原中保人寿稳妥有限公司天津市某公司签定严重疾病终身稳妥合同。合同约好:“孙某为投保人、被稳妥人;王某为受益人;稳妥金额为20,000元;稳妥期间为终身;稳妥职责自1998年5月8日12时起;交费期为20年;每年稳妥费为2,004元。”在两边签定的《中保人寿稳妥有限公司严重疾病终身稳妥条款(97.12)》第四条规则:第二期及第二期今后的分期稳妥费到期未缴付时,自稳妥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稳妥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能间断。如宽限期间内发作稳妥事端,本公司仍负稳妥职责,但应从给付稳妥金中扣除欠缴的稳妥费及利息。”第五条规则:“第二期及第二期今后的分期稳妥费超越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稳妥单其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稳妥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对立声明外,本公司主动垫交其应缴稳妥费及利息,使本合同持续有用。如发作稳妥事端,本公司应从给付稳妥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稳妥费及利息。本稳妥单其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稳妥费及利息时,本公司交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能即行间断。”第六条规则:“本合同效能间断后,投保人可在效能间断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恳求书及被稳妥人健康声明书恳求复效。前项复效恳求,经本公司赞同并投保人交清欠缴的稳妥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能康复。” 第八条规则:“本合同收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今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稳妥单所载稳妥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稳妥金或身体高度残疾稳妥金。”2003年5月8日,孙某没有按期交纳2003年度的稳妥费2,004元。超越六十天的宽限期后孙某仍没有交纳稳妥费。孙某在超越宽限期后向人寿稳妥公司提出了康复合同效能恳求书并进行了体检。人寿稳妥公司以为孙某体检成果已不具有持续投保的条件,回绝康复合同效能。2003年11月15日,被稳妥人孙某因突发脑溢血逝世。
根据严重疾病终身稳妥现金价值表核算,2003年5月8日,被稳妥人孙某的稳妥单现金价值足以垫支2003年度的稳妥费用及利息。
中保人寿稳妥有限公司天津市和某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某公司。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之夫孙某的疾病归于稳妥职责规模。原告作为受益人,被告人寿稳妥某公司应当给付稳妥金60,000元。
被告人寿稳妥某公司辩称:因原告之夫孙某在2003年没有按期交纳当年度的稳妥费,超越60天宽限期没有交给,被告与原告之夫孙某之间的稳妥合同现已革除。原告之夫恳求复效、进行体检的行为是对其要求被告垫支稳妥费的权力的抛弃,是对合同间断的认可。原告之夫的体检成果不符合持续投保的条件,因而稳妥合同已革除。恳求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审判】
一审法院以为,原告之夫孙某与被告签定的稳妥合同合法有用,受国家法令保护。依合同约好,超越合同宽限期仍未交纳当年度的稳妥费,但稳妥单其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支稳妥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对立声明外,被告应主动垫交投保人应缴稳妥费及利息,使合同持续有用。根据严重疾病终身稳妥现金价值表核算,在2003年5月8日时,投保人孙某稳妥单现金价值足以垫支当年度的稳妥费及利息,故应视为投保人孙某已交给当年度的稳妥费。被告既无现实根据,亦无法令根据,因而对其以为投保人孙某恳求复效、进行体检的行为是对要求被告垫支稳妥费的权力的抛弃,是对合同间断的认可的建议,不予支撑。判定:一、人寿稳妥公司给付王某因被稳妥人孙某逝世的身故稳妥金60,000元,关于应由投保人孙某付出的2003年度的稳妥费2,004元及自2003年7月9日至该金钱实践付出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核算)予以扣除,并于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王某其他诉讼恳求。案子受理费由人寿稳妥公司承当。
上诉人人寿稳妥公司不服原审判定提起上诉,以为:1、一审判定确定稳妥合同有用过错。2、一审判定确定的:“人寿稳妥公司关于投保人孙某恳求复效、进行体检的行为是对其要求上诉人垫支稳妥费权力的抛弃,是对合同间断的认可的建议,因其既无现实根据,也无法令根据”有误。3、一审判定采用根据过错。4、一审判定确定人寿稳妥公司应承当举证不能的职责有误。恳求:1、吊销原审判定;2、驳回王俊玲的悉数诉讼恳求;3、一、二审诉讼费由王某承当。
被上诉人王某辩称:一审判定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保护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恳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津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03年5月8日,孙某的稳妥单现金价值为4,094.40元。2003年7月,上诉人的业务员奉告孙颂东稳妥失效,应当处理复效手续。孙某填写了康复合同效能恳求书并进行了体检。上诉人给孙某发出了回绝复效通知书,称:“因为被稳妥人的健康原因,不能承受您关于稳妥合同的效能康复恳求。请您来我公司处理革除合同手续。”孙某未到上诉人处处理革除稳妥合同的手续。上诉人亦未交还孙某稳妥单现金价值。
【剖析】
天津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关于案子的剖析、确定:
(一) 孙某在2003年5月8日没有交纳2003年度的稳妥费2,004元,超越六十天的宽限期仍没有交给,本案稳妥合同效能是否现已间断?
稳妥合同附件《中保人寿稳妥有限公司严重疾病终身稳妥条款(97.12)》第四条、第五条规则了稳妥合同效能间断、革除的时刻和条件,即:“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稳妥费垫交的,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能间断。”、“第二期及第二期今后的分期稳妥费超越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稳妥单其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稳妥费及利息时,公司交还现金价值,合同效能即行间断。”孙某在2003年5月8日没有交纳2003年度的稳妥费2,004元,超越六十天的宽限期仍没有交给。但2003年5月8日孙某的稳妥单现金价值为4,094.40元,足以垫支2003年度的稳妥费及利息。依照《中保人寿稳妥有限公司严重疾病终身稳妥条款(97.12)》第五条的规则,孙某的状况不符合合同效能间断的条件。本案稳妥合同效能依法不该间断,合同效能应当持续有用。
(二) “主动垫交”稳妥费是否应由孙某提出恳求?
《中保人寿稳妥有限公司严重疾病终身稳妥条款(97.12)》第五条规则:“第二期及第二期今后的分期稳妥费超越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稳妥单其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稳妥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对立声明外,本公司主动垫交其应缴稳妥费及利息,使本合同持续有用。如发作稳妥事端,本公司应从给付稳妥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稳妥费及利息。”上诉人应当依照《稳妥条款》第五条的规则主动垫交孙某应缴稳妥费,使稳妥合同持续有用。上诉人未能举出主动垫交稳妥费应由孙某提出恳求的法令及合同根据。依照一般了解“主动垫交”应当解释为:“自己主动垫交”。根据该合同条款,“主动垫交”稳妥费是上诉人应当主动实行的合同责任,无需由孙某向上诉人提出恳求。
(三) 孙某恳求合同复效、进行体检的行为是否孙某要求上诉人垫交稳妥费权力的抛弃?是否孙某对稳妥合同间断的认可?
上诉人建议孙某恳求合同复效、进行体检的行为是孙某要求上诉人垫交稳妥费权力的抛弃,是对稳妥合同间断的认可。上诉人供认孙某事前没有以书面形式对上诉人主动垫交稳妥费做出过对立的声明。上诉人未能举出孙某在欠交稳妥费后清晰表明抛弃上诉人垫交稳妥费使稳妥合同持续有用的权力或革除上诉人主动垫交稳妥费责任的根据。上诉人未能举出孙某在欠交稳妥费后与上诉人洽谈革除稳妥合同的根据。所以,孙某恳求合同复效、进行体检的行为不意味着孙某抛弃了上诉人垫交稳妥费的权力,不意味着孙某对稳妥合同间断的认可。
(四) 关于根据诚笃信用原则实行合同的问题。
上诉人作为专业稳妥公司应当明知在孙某超越宽限期依然没有交纳2003年度的稳妥费,且孙某的稳妥单现金价值足以垫支当年度的稳妥费及利息时上诉人负有主动垫交稳妥费使稳妥合同持续有用的责任。上诉人拒不实行主动垫交稳妥费使稳妥合同持续有用的合同责任,既不提示孙某稳妥单现金价值足以垫交当年度的稳妥费,也不奉告孙某享有上诉人主动垫交稳妥费使稳妥合同持续有用的权力,却奉告孙某稳妥合同现已失效,应当处理稳妥合同复效手续。上诉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诚笃信用原则。孙某在上诉人向其隐瞒了上诉人应当主动垫交稳妥费使稳妥合同持续有用的真实状况,被奉告稳妥合同效能现已间断的虚伪信息后,误以为稳妥合同效能现已间断。从孙某恳求康复合同效能、进行体检的行为剖析,孙某的片面期望是期望稳妥合同持续有用。孙某在上诉人回绝康复稳妥合同效能后并未与上诉人签定革除稳妥合同的协议,亦未到上诉人处处理交还现金价值、革除稳妥合同的手续。孙某所做的恳求康复稳妥合同效能及体检的行为不能证明孙某赞同革除稳妥合同,不能革除上诉人主动垫交稳妥费的合同责任。上诉人拒不实行主动垫交稳妥费的责任归于上诉人的违约行为。上诉人的违约行为并不导致稳妥合同效能的间断。上诉人还应当依照稳妥合同的约好承当持续实行的责任。上诉人应于2003年7月8日主动垫交稳妥费及利息,使稳妥合同持续有用。被稳妥人孙某逝世后,上诉人应按稳妥合同的约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