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青苗补偿费企业如何列支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2 21:38
有企业支交给农人的青苗补偿费等补偿款开销,应首要断定农人获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假如应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开销方应获得发票才干扣除。如按税法规则,不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能够凭相关政府规则补偿规范的文件、赔(补)偿协议、受偿人签字的收款收据等税前扣除。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根据法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运用者将土地运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8]277号规则:土地运用者将土地运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获得的“征地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青苗补偿费,是否归于征地补偿款?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企业没有征地手续,仅仅暂时占用农人的土地,对其青苗进行补偿;以及虽占用土地效果权人的土地,但获得补偿款的纳税人不能出具县级(含)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回收土地运用权的正式文件,或许青苗补偿款支交给“土地承包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都不契合国税函〔2008〕277号)等相关文件规则,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法令》及其实施细则精力,对土地承包人获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出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
《营业税暂行法令》及其《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则,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供给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许出售不动产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价外费用,包含收取的手续费、补助、基金、集资费、返还赢利、奖赏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补偿金、代收金钱、代垫金钱、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含契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许行政事业性收费。
《营业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则,法令第六条所称契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则的凭据(以下总称合法有用凭据),是指支交给境内单位或许个人的金钱,且该单位或许个人发作的行为归于营业税或许增值税征收规模的,以该单位或许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用凭据。
《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十六条规则,需求暂时运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能够凭购销产品、供给或许承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运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运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按照税收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交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则,租借土当地向承租方收取的青苗补偿费,归于供给应税劳务收取的价外费用,所以需求补偿。主张能够咨询专业人士,防止不必要的费事,假如您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一、根据法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运用者将土地运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8]277号规则:土地运用者将土地运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获得的“征地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青苗补偿费,是否归于征地补偿款?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企业没有征地手续,仅仅暂时占用农人的土地,对其青苗进行补偿;以及虽占用土地效果权人的土地,但获得补偿款的纳税人不能出具县级(含)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回收土地运用权的正式文件,或许青苗补偿款支交给“土地承包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都不契合国税函〔2008〕277号)等相关文件规则,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法令》及其实施细则精力,对土地承包人获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出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
《营业税暂行法令》及其《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则,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供给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许出售不动产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价外费用,包含收取的手续费、补助、基金、集资费、返还赢利、奖赏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补偿金、代收金钱、代垫金钱、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含契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许行政事业性收费。
《营业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则,法令第六条所称契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则的凭据(以下总称合法有用凭据),是指支交给境内单位或许个人的金钱,且该单位或许个人发作的行为归于营业税或许增值税征收规模的,以该单位或许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用凭据。
《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十六条规则,需求暂时运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能够凭购销产品、供给或许承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运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运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按照税收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交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则,租借土当地向承租方收取的青苗补偿费,归于供给应税劳务收取的价外费用,所以需求补偿。主张能够咨询专业人士,防止不必要的费事,假如您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