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房产婚后收益及增值应该属于谁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1 11:39
婚后用个人产业购买的房产,是个人一切仍是夫妻共有? 婚前一切的房产婚后发生的收益,归于经营性收入吗?离婚时这部分收益该怎么分配?
【案情简介】
王某某与李某于2008年8月挂号成婚,婚后李某用出售自己婚前房子的金钱购买了安徽省宁国市某小区房子一套(以下简称案涉房子),总价款为181800元,房子产权挂号在李某名下,王某某用自己婚前住宅公积金账户上的45000元对该房子进行了装饰。2011年6月,李某将该房以448000元的价格出售别人。婚后两边购买的家电在卖房时同时留给了买房人,评价8000元,包括在448000元房价中。
王某某婚前有一套房子,婚后一向用于租借,租金收入约72000元。
2011年10月,王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边离婚,并对夫妻一起产业依法切割,包括切割李某出售婚后所购案涉房子的增值收益。李某赞同离婚,但以为诉争房子及其增值收益归于其个人产业,与王某某无关。王某某个人一切房子的租金收入72000元,应当作为夫妻一起产业进行切割。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
某某与李某夫妻感情确已决裂,现两边当事人均赞同离婚,故准予王某某与李某离婚,在产业切割方面,案涉房子是李某用其出售自己婚前房子的金钱购买,归于一方的婚前产业在婚后进行了转化,即由李某一方的婚前房产转化为钱银方式,然后再由钱银方式转化为案涉房产,不该影响其个人产业的性质确定。
李某购买案涉房子用于家庭寓居,并非出资,其将该房子卖给别人的增值部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说(三)》)第五条规则,该增值归于天然增值,离婚时应归李某个人一切;婚后两边用夫妻一起产业购买的家具、电器等,出售房子时同时转让,总房款中的8000元应确定为夫妻一起产业。
王某某用婚前住宅公积金上的45000元对房子进行了装饰,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说(二)》)第十一条规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两边实践获得或许应当获得的住宅补贴、住宅公积金,归于夫妻一起产业的规模,但条件是该住宅补贴、住宅公积金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而个人住宅公积金账户中的数额或许包括婚前获得和婚后获得两个部分,本案中王某某系用婚前获得的住宅公积金45000元装饰房子,该部分住宅公积金应确定为王某某一方的婚前产业。因为装饰资料已添附到房子上,成为房子不可切割的组成部分,离婚时对房子价格全体评价时,应同时考虑房子的实践装饰状况,故448000元总房款中也包括房子装饰部分。考虑到房子装饰的折旧要素,李某应付出王某某40000元的房子装饰补偿款。
关于王某某个人一切房子的租金收入72000元,性质归于经营性收入,依照《婚姻法》第17条规则,应确定为夫妻一起产业。
综上,一审法院判定:
1、准予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
2、李某付出王某某房子装饰补偿款40000元及出售夫妻一起所购家具、电器的金钱4000元。
3、王某某付出李某房子租金收入36000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院民一庭观念:
一方婚后用个人产业购房子,离婚时该房子归于“个人产业的代替物”,应确定为个人产业,其天然增值也归于个人产业;一方个人一切的房子婚后用于租借,其租金收入归于经营性收入,应确定为夫妻一起产业。
【案情简介】
王某某与李某于2008年8月挂号成婚,婚后李某用出售自己婚前房子的金钱购买了安徽省宁国市某小区房子一套(以下简称案涉房子),总价款为181800元,房子产权挂号在李某名下,王某某用自己婚前住宅公积金账户上的45000元对该房子进行了装饰。2011年6月,李某将该房以448000元的价格出售别人。婚后两边购买的家电在卖房时同时留给了买房人,评价8000元,包括在448000元房价中。
王某某婚前有一套房子,婚后一向用于租借,租金收入约72000元。
2011年10月,王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边离婚,并对夫妻一起产业依法切割,包括切割李某出售婚后所购案涉房子的增值收益。李某赞同离婚,但以为诉争房子及其增值收益归于其个人产业,与王某某无关。王某某个人一切房子的租金收入72000元,应当作为夫妻一起产业进行切割。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
某某与李某夫妻感情确已决裂,现两边当事人均赞同离婚,故准予王某某与李某离婚,在产业切割方面,案涉房子是李某用其出售自己婚前房子的金钱购买,归于一方的婚前产业在婚后进行了转化,即由李某一方的婚前房产转化为钱银方式,然后再由钱银方式转化为案涉房产,不该影响其个人产业的性质确定。
李某购买案涉房子用于家庭寓居,并非出资,其将该房子卖给别人的增值部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说(三)》)第五条规则,该增值归于天然增值,离婚时应归李某个人一切;婚后两边用夫妻一起产业购买的家具、电器等,出售房子时同时转让,总房款中的8000元应确定为夫妻一起产业。
王某某用婚前住宅公积金上的45000元对房子进行了装饰,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说(二)》)第十一条规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两边实践获得或许应当获得的住宅补贴、住宅公积金,归于夫妻一起产业的规模,但条件是该住宅补贴、住宅公积金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而个人住宅公积金账户中的数额或许包括婚前获得和婚后获得两个部分,本案中王某某系用婚前获得的住宅公积金45000元装饰房子,该部分住宅公积金应确定为王某某一方的婚前产业。因为装饰资料已添附到房子上,成为房子不可切割的组成部分,离婚时对房子价格全体评价时,应同时考虑房子的实践装饰状况,故448000元总房款中也包括房子装饰部分。考虑到房子装饰的折旧要素,李某应付出王某某40000元的房子装饰补偿款。
关于王某某个人一切房子的租金收入72000元,性质归于经营性收入,依照《婚姻法》第17条规则,应确定为夫妻一起产业。
综上,一审法院判定:
1、准予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
2、李某付出王某某房子装饰补偿款40000元及出售夫妻一起所购家具、电器的金钱4000元。
3、王某某付出李某房子租金收入36000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院民一庭观念:
一方婚后用个人产业购房子,离婚时该房子归于“个人产业的代替物”,应确定为个人产业,其天然增值也归于个人产业;一方个人一切的房子婚后用于租借,其租金收入归于经营性收入,应确定为夫妻一起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