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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反合同主要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达时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8 02:40

【关键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建造用地使用权 违约 意图不达 合同免除
【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新余经济开发区处理委员会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远见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因区内建造,经与被告协商一致,两边于2003年9月5日签定《项目合同书》一份,后于2004年1月16日签定《工业开发及用地转让合同》一份及弥补合同一份,2004年4月23日,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定弥补合同一份。后因原告区内整体规划需求,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由江西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参加,于2005年1月5日签定弥补合同一份,对两边于2004年1月16日,2004年4月23日签定的三份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正,约好:被告赞同将高新大路以北150亩工业用地调整方位到开发区内纵五路以东、北二横路以南、财富科技园以西、东亚鞋业以北面积约97.02亩,被告在获得该土地使用证后一个月内将工业项目开工建造等相关事项。之后,原告依合同约好进行平坦土方、供水、供电施工装置等基础设施建造,并付出相关费用合计人民币793228.05元。2005年5月16日,原告为被告处理并交付给被告本案所触及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05年7月28日,被告对项目建造进行出资施工,但至今未竣工投产。现在,其项目建造处于罢工状况。
原告诉称,被告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未依合同规定实行义务,致项目工程至今是烂尾楼。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底子违约,形成了原告严峻经济损失,且阻碍了原告的招商引资作业,故向法院申述,要求判令免除与被告之间签定的《工业开发及用地转让合同》及三份弥补合同,由被告返还出让土地,并补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793228.05元。
被告辩称,被告工程罢工的职责在原告。原告以此要求免除两边签定的合同理由不建立。原告要求被告补偿其各项经济损失79万余元没有现实和合同根据。原告数次违约、改变土地,损害出资者合法权益,已形成被告经济损失,现要求免除合同必定形成被告更严峻的经济损失。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并反诉要求持续实行两边签定的土地出让等合同。
【裁判关键】
法院以为,本案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定的《工业开发及土地转让合同》及三份《弥补合同》合法有用,被告于2005年5月16日获得本案所触及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未按合同约好的一个月内将工业项目开工建造,且其项目建造现在处于罢工状况,已构成违约,致原、被告不能实现合赞同图,原告要求免除合同的理由建立。原告在其区内进行平坦土方、供水、供电施工及装置,属区内基础设施建造,其付出的相关费用不属于免除合同形成的经济损失。被告提交的根据不能证明原告在被告进行项目调整后阻遏其开工。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免除原告(反诉被告)江西新余经济开发区处理委员会于2004年1月16日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西远见实业有限公司签定的《工业开发及用地转让合同》、《弥补合同》以及2004年4月23日签定的《弥补合同》、2005年1月5日签定的《弥补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江西远见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将座落于新余市经济开发区纵五路东、北二横路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高新园用(2005)字第022号)土地一宗返还给原告(反诉被告)江西新余经济开发区处理委员会;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西新余经济开发区处理委员会要求被告(反诉原告)江西远见实业有限公司补偿经济损失七十九万三千二百二十八元零五分的诉讼恳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西远见实业有限公司要求持续实行两边签定的土地出让等合同的反诉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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