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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讨一笔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10万元货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7 02:30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三第5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追讨一笔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10万元货款。乙公司书面答复称:“该笔债款已过时效期限,本公司本无责任归还,但鉴于两边的长时间合作关系,可归还3万元。”甲公司遂向法院申述,要求归还10万元。乙公司接到应诉告诉后书面回函甲公司称:“已然你公司申述,则不再归还任何货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意味着乙公司需归还甲公司3万元
B.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构成要约
C.乙公司的书面回函对甲公司有用
D.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标明其丧失了10万元的时效利益
【答案】A
【考点】诉讼时效
【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D过错。《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则,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实行的,不受诉讼时效束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准则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赞同实行责任的意思标明或许自愿实行责任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本题中,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乙公司向甲公司以书面形式作出"乐意归还3万元"的意思标明,则意味着这"3万元"不再受上述时效的束缚,乙公司需要向甲公司归还3万元。
选项B过错。《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则,要约是期望和别人缔结合同的意思标明,该意思标明应当契合下列规则:(一)内容详细确认;(二)标明饱尝要约人许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标明束缚。本题中,乙的书面答复并没有缔结合同的目的,不构成要约。
选项C过错。乙公司现现已过书面答复赞同清偿3万元的债款,这3万元的时效利益现已抛弃,因而,书面回函称不再归还任何货款对甲公司不发生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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