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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经营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5 00:36
想要每天换一辆车的朋友,能够到轿车租借公司去交纳高额的押金,之后每天交纳小额租金乃至不必交纳租金就能够把车开回家。那么轿车租借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了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呢?
轿车租借运营是否构成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
案情
A公司运营轿车租借和出售。轿车的租借方法主要是:客户交纳较高的押金,公司以极低的租金乃至零租金对外出租轿车。以QQ微型轿车为例,QQ微型轿车一般价格32000元左右。客户向公司交纳50000元押金和每天1元的租金便可租得该车。一年到期后则退车退押金。2011年末,当地发作不合法集资事情,累及租车商场。A公司因为资金紧张,不能准时给大批会集退车的客户交还押金,引发客户的惊惧,并导致上访告状。经计算A公司对外出租轿车300余辆。检察机关以A公司涉嫌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违法申述到法院。
不合
法院就A公司是否构成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有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A公司的轿车租借运营行为构成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理由为:A公司用极低的租金为钓饵,要求客户交纳高额的押金对外出租轿车,便是一种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的行为,契合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的规则,应予科罪量刑。
第二种定见以为:A公司的轿车租借运营行为不构成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应做无罪判决。理由为:尽管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则了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即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打乱金融次序的行为,但关于什么是“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未予清晰,致使司法实务中难以掌握。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以(2010)法释第18号《关于审理不合法集资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不合法集资解说》),对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进行了清晰详细的规则,尤其是对审判实践中难以掌握的“变相吸收大众存款”,以罗列方法详细规则了十一种行为。对照该解说关于“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的十一种行为能够看出,本案所涉之轿车租借运营并未包含其间。因而,A公司的轿车租借运营不构成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
剖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详细理由如下:
一、A公司的轿车租借运营归于合法运营行为。
轿车租借运营是近几年我国呈现的一种新式的职业,它是社会经济发展到必定阶段,为了满意人们物质日子日益丰厚和消费需求不断提高的需求而必定发作的一种社会现象。现在,轿车租借运营归于公司法人行为,需依法挂号获得营业执照后,在核准的运营范围内依法展开事务。轿车租借运营公司依法展开事务,归于正常的商场商业行为,有利于商场繁荣和改进人们日子,依法应予鼓舞。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不合法集资解说》时未将轿车租借运营行为归入“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的原因。因而,A公司的轿车租借运营归于合法运营行为,不该遭到法令制裁。
二、A公司的轿车租借运营不契合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首要,从违法的客体方面剖析,A公司的行为并未侵略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A公司持有国家工商管理机关颁布的营业执照,其在依法核准的运营范围内从事轿车租借运营,与承租人就租车事宜达成协议,收取租金和具有危险防备性质的押金,归于正常的商场买卖行为,并不违法,也不触及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故不侵略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也不会打乱商场金融次序。
其次,从违法的客观方面剖析,A公司的行为不归于“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不合法集资解说》第一条规则,确定“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须一起具有四个条件,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同意或许借用合法运营的方法吸收资金;经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揭露宣扬;许诺在必定期限内以钱银、什物、股权等方法还本付息或许给付报答;向社会大众即社会不特定目标吸收资金。
但是,本案中,A公司依法经国家工商机关同意建立,在核准的运营范围内展开轿车租借运营事务,是一种合法行为;其有权经过媒体等向社会进行广告宣扬;其依据与客户签定的协议,将租借轿车交给客户运用,并收取必定的租金和押金,表现了民法上的相等、自愿、公正有偿准则。收取必定数额的押金,实际上是为了防止轿车因丢掉、毁损、交通肇事、到期不还等危险而采纳的一种危险防备措施,是当事人两边意思表明共同的成果,并不违法,更不归于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的行为。并且A公司的行为也不契合“许诺在必定期限内以钱银、什物、股权等方法还本付息,或许给予报答”的景象。
最终,从违法的片面方面剖析,A公司也不具有直接成心和不合法牟利的意图。A公司作为独立的商场主体,在运营范围内依法展开轿车租借运营,是其法人毅力的表现;其收取押金和租金是法人寻求合理商场经济利益的需求,并不违法,其也没有从事高利贷等不合法资本运作的景象,故不具有不合法牟利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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