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保险公司职工采用假保单骗取保费构成何种犯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5 08:16
在许多时分,咱们的日子中可能有许多的员工运用自己的职务便当进行违法,那么假如是国有稳妥的公司员工,制作假的保单骗得保费应该会构成怎样的违法?下面,为了协助我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令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国有稳妥公司员工选用假保单骗得保费构成何种违法
2002年2月至2003年9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华在担任中国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洪江支公司(以下简称洪江人寿稳妥支公司)业务员期间,运用自己为公司推销稳妥业务,经手收取稳妥费,处理稳妥手续的职务之便,先后10次采取用假保单、假保费发票、过期收据收取投保人稳妥费的手法,将本公司的稳妥费收入168000元据为己有。两次假借别人之名用假保单和过期作废的收据、虚拟理赔现实骗得本公司退赔稳妥费15000元用于个人花费。此外,2002年7月,被告人周某华将自己收取的投保人杨某英稳妥费20000元未交公司入帐,用于个人开支。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华已退赔赃物 10万元。
[审判]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某华犯贪婪罪、移用公款罪向洪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起对被告人周某华致使被害单位洪江人寿稳妥支公司遭受经济损失一案,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周某华对洪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述指控其犯贪婪罪、移用公款罪的现实,情节及依据均招认现实。
洪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周某华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并吞、骗得本公司稳妥费收入183000元,移用本公司稳妥费收入 20000元归个人运用,其行为别离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三百八十四条榜首款,构成贪婪罪、移用公款罪。被告人周某华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且系严峻经济违法分子,依法可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周某华违法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活跃退赔部分赃物,可依法酌情从轻处分。因为被告人周某华的违法行为致使被害单位洪江人寿稳妥支公司遭受经济损失103000元应由被告人承当退赔责任。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三百八十四条榜首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一十七条榜首款规则。判定1、被告人周某华犯贪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产业10000元;犯移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议履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产业10000元。2、被告人周某华补偿被害单位中国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洪江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3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周某华在法定期间未提出上诉,现本判定已收效。
[分析]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如下问题存在以下几种不合:
1、本案的违法主体怎么界定?《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则,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事的人员,以及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那么,在国有稳妥公司从事稳妥业务的本案被告人周某华是否属国家工作人员?
一种定见以为:被告人周某华既不是国家公事员,也不是在稳妥公司中从事处理责任的处理者,因此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另一种定见以为:依据《刑法》榜首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则,国有稳妥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稳妥公司委派到非国有稳妥公司从事公事的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成心假造未曾发作的稳妥事端进行虚伪理赔,骗得稳妥金归自己全部的,应以贪婪论处。
在这里,对国有稳妥公司的工作人员,并没有约束在从事公事的人员内,也便是说,国有稳妥公司的工作人员,不管是否从事公事都应归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领域。那么,在国有稳妥公司从事稳妥业务的本案被告人周某华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退一步讲,依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则,被告人周某华尽管不是国家公事员,但其在国有稳妥公司担任经营处理责任,具有从事公事的主体特性。因此,被告人周某华在胃稳妥公司并吞、骗得及移用国有资金的行为契合贪婪移用公款罪主体,应以贪婪罪、移用公款罪科罪处分。
2、本案被告人周某华10次采取用假保单、假保费发票、过期收据收取投保人的168000元稳妥费是国有公司产业,仍是投保人的私家产业?
一种定见以为:被告人周某华用假保单、假保费发票、过期收据骗得投保人的168000元保费,因运用的保单、保费发票及收据均系假的,那么,投保人并未与洪江市人寿稳妥支公司构成法令意义上的稳妥合同联系,严厉意义上讲是投保人私有产业。
第二种定见以为:被告人周某华作为洪江人寿稳妥支公司的工作人员,从事稳妥业务,其行为代表公司,契合《民法通则》规则的表见代理,其用加盖洪江人寿稳妥支公司印章的假保单和电脑打印的假保费发票、假收据,与投保人签定稳妥合同,投保人与洪江市人寿稳妥支公司之间的稳妥合同联系现已建立,两边应承当由此发生的民事责任。收取保费,投保人有理由信任其行为代表稳妥公司。则该保费应视为交给稳妥公司,属国有洪江人寿稳妥支公司的产业。现实上被告人周某华正是运用其职务之便,在处理稳妥业务过程中,并吞移用公款据为己有或挪作他用,其侵略的产业权属国有产业。
3、该案怎么定性?
榜首种定见以为:被告人周某华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契合贪婪罪、移用公款罪的违法主体。因此,被告人周某华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和移用资金罪,并数罪并罚。
第二种定见以为:被告人周某华选用假保单、假保费发票、过期收据收取投保人168000元的稳妥费,因投保人没有与洪江人寿稳妥支公司构成真实的稳妥合同联系,被告人周某华所骗得的产业系私家产业,故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周某华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以假借别人之名用假保单、假保费发票骗得公司 15000元的理赔款,其行为契合贪婪罪的构成要件,且系国家工作人员,故构成贪婪罪。另被告人周某华将收据的20000元稳妥费移用,超越3个月未还的行为构成移用公款罪。因此,被告人周某华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贪婪罪、移用公款罪,应数罪并罚。
第三种定见以为:一是国有稳妥公司的工作人员从事稳妥业务活动,实质上便是对投保人的产业进行合法处理,一起也行使保护国家稳妥次序的正常、安稳的责任,依《刑法》九十三条的规则,应属国家工作人员。且依《刑法》榜首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则,国有稳妥公司的工作人员,不管是否从事公事都归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领域。故被告人周某华作为国有洪江人寿稳妥支公司的员工,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契合贪婪罪、移用公款罪的违法主体。当然,将国有稳妥公司的全部工作人员都归于国家工作人员领域,而扫除其职务侵占的性质还值得进一步讨论。
二是本案被告人周某华系洪江人寿稳妥支公司的正式工作人员,从事稳妥业务,其行为完全契合《民法通则》的表见代理,其用加盖洪江人寿稳妥支公司印章的假保单和电脑打印的假保费发票、过期的收据,与投保人签定稳妥合同,收取保费,使投保人有理由信任被告人周某华的行为代表公司,周某华从事稳妥业务所发生的全部法令结果应由洪江人寿稳妥支公司承当。则投保人所交的保费应视为周某华代洪江人寿稳妥支公司收取,天然洪江人寿稳妥支公司应对投保人负有稳妥业务范围内应尽的责任。故被告人周某华所骗得移用的保费应属国有洪江人寿稳妥支公司的国有产业,其违法客体契合贪婪罪、移用公款罪的违法构成要件,构成贪婪罪和移用公款罪。
故本案应定贪婪罪和移用公款罪,并实施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周某华应属国家工作人员,其用假保单、假保费发票及过期收据骗得投保人168000元保费和虚拟现实骗得本公司理赔保费15000元,合计 183000元,用于个人花费的行为已构成贪婪罪。另被告人周某华将自己收取的20000元保费未交公司入帐,用于个人开支的行为构成移用公款罪。一审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一般情况下,假如国有稳妥公司的员工运用假的保单来骗得保费的话,是会构成违法的,一般会构成移用公款罪,这个时分会依据移用公款的数额进行判刑。假如您还有其他法令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国有稳妥公司员工选用假保单骗得保费构成何种违法
2002年2月至2003年9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华在担任中国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洪江支公司(以下简称洪江人寿稳妥支公司)业务员期间,运用自己为公司推销稳妥业务,经手收取稳妥费,处理稳妥手续的职务之便,先后10次采取用假保单、假保费发票、过期收据收取投保人稳妥费的手法,将本公司的稳妥费收入168000元据为己有。两次假借别人之名用假保单和过期作废的收据、虚拟理赔现实骗得本公司退赔稳妥费15000元用于个人花费。此外,2002年7月,被告人周某华将自己收取的投保人杨某英稳妥费20000元未交公司入帐,用于个人开支。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华已退赔赃物 10万元。
[审判]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某华犯贪婪罪、移用公款罪向洪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起对被告人周某华致使被害单位洪江人寿稳妥支公司遭受经济损失一案,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周某华对洪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述指控其犯贪婪罪、移用公款罪的现实,情节及依据均招认现实。
洪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周某华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并吞、骗得本公司稳妥费收入183000元,移用本公司稳妥费收入 20000元归个人运用,其行为别离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三百八十四条榜首款,构成贪婪罪、移用公款罪。被告人周某华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且系严峻经济违法分子,依法可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周某华违法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活跃退赔部分赃物,可依法酌情从轻处分。因为被告人周某华的违法行为致使被害单位洪江人寿稳妥支公司遭受经济损失103000元应由被告人承当退赔责任。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三百八十四条榜首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一十七条榜首款规则。判定1、被告人周某华犯贪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产业10000元;犯移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议履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产业10000元。2、被告人周某华补偿被害单位中国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洪江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3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周某华在法定期间未提出上诉,现本判定已收效。
[分析]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如下问题存在以下几种不合:
1、本案的违法主体怎么界定?《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则,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事的人员,以及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那么,在国有稳妥公司从事稳妥业务的本案被告人周某华是否属国家工作人员?
一种定见以为:被告人周某华既不是国家公事员,也不是在稳妥公司中从事处理责任的处理者,因此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另一种定见以为:依据《刑法》榜首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则,国有稳妥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稳妥公司委派到非国有稳妥公司从事公事的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成心假造未曾发作的稳妥事端进行虚伪理赔,骗得稳妥金归自己全部的,应以贪婪论处。
在这里,对国有稳妥公司的工作人员,并没有约束在从事公事的人员内,也便是说,国有稳妥公司的工作人员,不管是否从事公事都应归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领域。那么,在国有稳妥公司从事稳妥业务的本案被告人周某华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退一步讲,依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则,被告人周某华尽管不是国家公事员,但其在国有稳妥公司担任经营处理责任,具有从事公事的主体特性。因此,被告人周某华在胃稳妥公司并吞、骗得及移用国有资金的行为契合贪婪移用公款罪主体,应以贪婪罪、移用公款罪科罪处分。
2、本案被告人周某华10次采取用假保单、假保费发票、过期收据收取投保人的168000元稳妥费是国有公司产业,仍是投保人的私家产业?
一种定见以为:被告人周某华用假保单、假保费发票、过期收据骗得投保人的168000元保费,因运用的保单、保费发票及收据均系假的,那么,投保人并未与洪江市人寿稳妥支公司构成法令意义上的稳妥合同联系,严厉意义上讲是投保人私有产业。
第二种定见以为:被告人周某华作为洪江人寿稳妥支公司的工作人员,从事稳妥业务,其行为代表公司,契合《民法通则》规则的表见代理,其用加盖洪江人寿稳妥支公司印章的假保单和电脑打印的假保费发票、假收据,与投保人签定稳妥合同,投保人与洪江市人寿稳妥支公司之间的稳妥合同联系现已建立,两边应承当由此发生的民事责任。收取保费,投保人有理由信任其行为代表稳妥公司。则该保费应视为交给稳妥公司,属国有洪江人寿稳妥支公司的产业。现实上被告人周某华正是运用其职务之便,在处理稳妥业务过程中,并吞移用公款据为己有或挪作他用,其侵略的产业权属国有产业。
3、该案怎么定性?
榜首种定见以为:被告人周某华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契合贪婪罪、移用公款罪的违法主体。因此,被告人周某华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和移用资金罪,并数罪并罚。
第二种定见以为:被告人周某华选用假保单、假保费发票、过期收据收取投保人168000元的稳妥费,因投保人没有与洪江人寿稳妥支公司构成真实的稳妥合同联系,被告人周某华所骗得的产业系私家产业,故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周某华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以假借别人之名用假保单、假保费发票骗得公司 15000元的理赔款,其行为契合贪婪罪的构成要件,且系国家工作人员,故构成贪婪罪。另被告人周某华将收据的20000元稳妥费移用,超越3个月未还的行为构成移用公款罪。因此,被告人周某华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贪婪罪、移用公款罪,应数罪并罚。
第三种定见以为:一是国有稳妥公司的工作人员从事稳妥业务活动,实质上便是对投保人的产业进行合法处理,一起也行使保护国家稳妥次序的正常、安稳的责任,依《刑法》九十三条的规则,应属国家工作人员。且依《刑法》榜首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则,国有稳妥公司的工作人员,不管是否从事公事都归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领域。故被告人周某华作为国有洪江人寿稳妥支公司的员工,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契合贪婪罪、移用公款罪的违法主体。当然,将国有稳妥公司的全部工作人员都归于国家工作人员领域,而扫除其职务侵占的性质还值得进一步讨论。
二是本案被告人周某华系洪江人寿稳妥支公司的正式工作人员,从事稳妥业务,其行为完全契合《民法通则》的表见代理,其用加盖洪江人寿稳妥支公司印章的假保单和电脑打印的假保费发票、过期的收据,与投保人签定稳妥合同,收取保费,使投保人有理由信任被告人周某华的行为代表公司,周某华从事稳妥业务所发生的全部法令结果应由洪江人寿稳妥支公司承当。则投保人所交的保费应视为周某华代洪江人寿稳妥支公司收取,天然洪江人寿稳妥支公司应对投保人负有稳妥业务范围内应尽的责任。故被告人周某华所骗得移用的保费应属国有洪江人寿稳妥支公司的国有产业,其违法客体契合贪婪罪、移用公款罪的违法构成要件,构成贪婪罪和移用公款罪。
故本案应定贪婪罪和移用公款罪,并实施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周某华应属国家工作人员,其用假保单、假保费发票及过期收据骗得投保人168000元保费和虚拟现实骗得本公司理赔保费15000元,合计 183000元,用于个人花费的行为已构成贪婪罪。另被告人周某华将自己收取的20000元保费未交公司入帐,用于个人开支的行为构成移用公款罪。一审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一般情况下,假如国有稳妥公司的员工运用假的保单来骗得保费的话,是会构成违法的,一般会构成移用公款罪,这个时分会依据移用公款的数额进行判刑。假如您还有其他法令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