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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作约定的债务利息受法律保护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4 13:44
咨询:
我的一个朋友曾向我借了18万元,碍于情面,我没有约好利息,仅仅写了借单,约好一年归还。但时刻已曩昔三年了,他至今未还。
前两天,我找了一些朋友作调停,他总算将钱还给了我,但不给利息。我很气愤,想到法院打官司要回利息。
请问:我的要求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撑期望您能给予回答。
答复:
姜先生:
针对您的状况,作如下剖析:
1、我国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则:自然人之间的告贷合同对付出利息没有约订或约好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出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规则》第123条规则:公民之间的无息告贷,有约好归还期限而告贷人不如期归还,或许未约好归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告贷人仍不归还的,出借人要求告贷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允许。
2、本案中,你的朋友向你借了18万元,借期一年,你们没有约好利息,所以,依上述法条,你在一年借期内是不能从他那里得到利息的。
3、在告贷到期后,你就向他索要,现他已将本金给了你,但利息未付,你如提起诉讼,则只能对逾期两年的利息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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