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6 19:08(2003年9月3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经过 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同意)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拆迁处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顿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子拆迁的处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造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子拆迁处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辖区规模内的国有土地上施行房子拆迁,而且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顿的,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对本市城市房子拆迁作业施行监督处理;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依照职权分工,对本辖区内的房子拆迁作业施行监督处理。
规划、建造、公安、工商、文明、教育、民政、城管等有关部分应当依照各自责任,协同施行本方法。
第二章 拆迁处理
第四条 拆迁房子的单位获得房子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施行拆迁。
申领城市房子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提交下列材料:
(一) 建造项目同意文件;
(二) 建造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意文件;
(四) 拆迁计划和拆迁计划;
(五) 处理存款事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补偿安顿资金专用帐户的存款证明;
(六) 产权自有、未设定抵押权的补偿安顿用房证明。
前款第五项规则的补偿安顿资金存款证明的金额不得低于补偿安顿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该存款金额与补偿安顿用房价值之和不得低于补偿安顿资金总额。补偿安顿资金存款证明的金额到达补偿安顿资金总额的,能够不供给补偿安顿用房证明。
拆迁补偿安顿资金总额的核定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拟定。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应当在三十日内按本方法第四条所列条件进行检查。契合条件的,颁布房子拆迁许可证;不契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颁布房子拆迁许可证的决议,而且书面阐明理由。
第六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将房子拆迁布告在施行拆迁的区域内粘贴,而且在揭露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房子拆迁布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拆迁的意图和根据;
(二)拆迁的地址和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