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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证据效力的认定方法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2 23:44
我国《民诉法》第69条规则:“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区分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依据,检查确认能否作为确定现实的依据。”可见,视听资料不能独自、直接地证明待证现实,属直接依据的领域。 一起,因为电子依据简单被假造、篡改, 加上易受人为的原因或环境和技能条件的影响而犯错,故也应将电子依据归入直接依据。
依照法理学的理论,只要直接依据才干直接独自地证明案子首要现实,而直接依据有必要和其他依据联络在一起才干证明案子的首要现实。
因而,检查判别电子依据的实在可靠性和怎么与其他依据结合起来确定案子现实将是最首要的作业。笔者以为首要包含以下几点:
1、检查电子依据的来历。包含构成时刻、地址、制造进程等。
2、检查电子依据的搜集是否合法。
3、检查电子依据与现实的联络。只要与案子相关的现实或逻辑上是相关的现实才干被以为是依据。
4、检查电子依据的内容是否实在,有无假造、篡改等。
5、结合其他依据进行检查判别。如与其他依据相一致,一起指向同一现实,就可确定其效能,作为定案依据,反之则不能。
因为我国上现在尚无规则要求网络服务商对传输的电子文件贮存记载或转存的准则,造成了一旦发作争议, 将无第三方可出具有中立性的依据。对此,部分地方法规已有了相应规则,如《广东省对外贸易施行电子数据交换暂行规则》就规则,电子数据服务中心应有收到报文和被提取报文的回应和记载。电子报文的存贮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 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两边发作争议时,以该中心供给的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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