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医疗事故患者就得不到赔偿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9 17:30
赵某因患阑尾炎入县医院医治,术后26小时呈现便血,其家人将其转入另一家医院医治。赵某在该院进行剖腹探查术后出院,共付出医疗费6847.09元。后赵某与县医院为补偿事宜发作胶葛,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县医院补偿其医疗费、精神丢失费等合计16000元。该案在审理进程中,法院托付县医疗事端判定委员会及某市医疗争议技术判定委员会进行了判定,定论均为:医院对患者的确诊及处理进程无不妥之处;术后便血原因不明;此胶葛不属医疗事端。法院经公开审理以为,县医院在案子审理进程中未能供给依据证明赵某术后下消化道出血是本身所形成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承当举证职责。但在案子审理进程中,虽经屡次判定,均未能扫除医院的手术行为与赵某术后下消化道出血之间无因果关系,医院应承当举证不能的职责。因而,县医院应承当赵某因医治手术后其下消化道出血所形成的丢失。法院遂判定县医院补偿赵某医疗费、输血费、护理费等各种费用合计7582.09元。赵某经再次医治下消化道出血已康复,未形成本身的其他丢失,其要求精神补偿5000元理由不妥,法院不予支撑。一审判定后,县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进程中,据县医院的请求,二审法院托付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赵某下消化道出血与县医院的手术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进行了从头判定,定论根本同上两次判定。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触及两个焦点问题:(一)医疗事端是否是医疗过失补偿的必要条件。国务院《医疗事端处理方法》第二条规则:“医疗事端,是指在治疗护理作业中,因医务人员治疗护理过失,直接形成病员逝世、残废、安排器官危害导致功能障碍的”。所谓“医疗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在治疗护理进程中因过失加剧患者一般性苦楚或影响治疗,但未形成病员逝世、残废、功能障碍,或及时纠正而未形成事端的。依照《医疗事端处理方法》的规则,医疗过失不属医疗事端。长期以来,在审判实践中,病员及家族明知道医务人员有过失,而且对患者形成了危害,可经医疗事端判定委员会判定,却不是医疗事端,依据《医疗事端处理方法》的规则,不属医疗事端,便得不到补偿。在200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全国民事审判作业会议上,对法院审理医疗胶葛引发的危害补偿案子,提出了指导性定见:(1)要正确区分医疗事端职责与医疗过失危害补偿职责的边界,包含严厉检查有无侵权现实、危害成果及侵权人是否存在片面过失等,是否构成医疗事端不是确认医疗过失危害补偿职责的必要条件。(2)医疗事端判定只能作为法院检查确认现实的依据,是否作为确认医疗单位承当补偿的依据,应当通过法庭质证。所以,是否构成医疗事端不是确认医疗过失补偿职责的必要条件。(二)医疗过失补偿的举证职责问题。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并没有清晰把医疗行为侵权归入特别侵权民事职责的规模。跟着医疗胶葛的增多,处于举证弱势位置的患者的权益因举证不能得不到保护的状况也越来越多。为此,《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四条第(八)项清晰规则,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医疗过失承当举证职责。这是医疗补偿胶葛案子举证职责的一大前进,它有力地保护了患者及其家族的利益,一起也促进广阔医护人员及医疗机构增强作业职责心,防止医疗事端及其他医疗过失的发作。详细到本案,赵某阑尾手术后下消化道出血,赵建议是医院手术所形成的,医院对此否定。依据上述规则,应由医院对其手术行为与赵术后下消化道出血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其手术进程中是否具有过失承当证明职责。但某县和某市医疗事端技术判定委员会及省高级人民法院屡次判定,均未能扫除赵术后下消化道出血与医院手术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医院不能证明上述两者之间不存在医疗过失因果关系。且在赵某下消化道出血原因不明的状况下,亦不能确认医院在手术进程中不存在过失。因而,医院应承当本案的侵权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