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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3 18:25

一、挂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挂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挂号管理条例》、《企业挂号程序规则》 
二、挂号程序及期限 
(一)挂号程序 
检查受理→核准→发照 
企业挂号机关以为需要对请求资料本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对审请资料予以核实,根据核实状况作出是否准予挂号的决议。 
(二)挂号期限 
1、请求人或许其托付的代理人到企业挂号场所提交请求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挂号的决议;经过邮递、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法提交请求予以受理的,依照《企业挂号程序规则》履行。 
2、需要对请求资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挂号的决议。 
3、作出准予设立挂号的,告之请求人自决议之日起十日内收取经营执照。 
三、分公司请求改变挂号,应当向挂号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改变挂号请求书》; 
(二)《企业(公司)请求挂号托付书》; 
(三)因公司称号改变而请求改变分公司称号的,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复印件及公司挂号机关出具的公司称号改变证明;分公司改变经营范围触及法令、行政法规、国务院决议报经同意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同意文件、证件;分公司改变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经营场所的运用证明;分公司改变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分公司负责人的革职文件和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四)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分公司处理改变挂号的事项有必要报经有关部门同意的,提交有关部门的同意文件; 
(五)分公司《经营执照》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共同。 
四、挂号收费规范及根据 
(一)挂号收费规范 
1、改变挂号费:每次100元。 
2、经营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 
(二)挂号收费根据 
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体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规范的告诉》(〔1992〕价费字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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