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上诉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0 01:53
上诉人(原审被告) 林xx,男,1970年8月15日出世,汉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xx村人,住该村,农人。
托付代理人 纪xx,男,1959年出世,汉族,海南省五指山市司法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吴xx,男,1958年3月18日出世,汉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黄流镇x村人,住该村,农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罗xx,男,1957年出世,汉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xx村人,住该村,农人。
托付代理人 麦xx,女,1959年出世,汉族,系罗xx之妻。
原审被告 盛xx,男,1968年9月6日出世,汉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xx村人,住该村,农人。
上诉人林xx因路途交通事端人身损害补偿胶葛一案,不服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人民法院(2001)乐民初字第58号民事断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断定承认,2000年12月6日11时许,林xx无证驾驭琼Dxxxxx号套牌三轮农用运送车(以下简称三轮农用车)载客从三亚市崖乡镇开往乐东县九所镇。车行至225国道348km 150m路段,违章逾越其前方因故减速的小轿车,与吴xx无证驾驭的海南01-28297四轮农用运送拖拉机(以下简称四轮农用车)相向发作侧磕碰,形成在三轮农用车驾驭员左边乘坐的陈生波逝世和在后车厢乘坐的吴xx、罗xx受伤的严峻交通事端。次日,乐东县交警大队接到报案,随即派员赶赴事端现场,但现场已遭严峻破坏,致使事端原因无法查明。当事人诉至法院后,乐东县法院延聘该县交警大队事端处理员一起组成联合调查组,经问询当事人、查验事端车辆痕迹,证明定论为:事端发作时,林xx驾驭的三轮车从路途北侧左偏行进,与相对在路途上笔直运转的四轮车发作侧磕碰,形成严峻交通事端。事端发作后,林xx即护卫伤员去医院抢救,事端车辆被xx村乡民蔡亚光、周德富开回本村停放。此外,吴xx所驾驭的四轮车系从盛xx处购买,经查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盛xx为该四轮车的实践车主。罗xx受伤后,共住院治疗18天,医疗费合计人民币5323元。原审法院以为,林xx片面上疏忽大意,驾车逾越小轿车,其行为违背了《路途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形成交通事端的首要原因。吴xx在事端发作后,驾车持续前行数百米,是因其技能不熟练,车辆严峻超载形成制动困难所形成的,其行为关于该起事端的发作只起直接效果。林xx负85%的首要职责,吴xx负15%的非必须职责。吴xx与盛xx的车辆买卖行为依法应承认为无效,盛xx作为实践车主,应对吴xx所负补偿职责承当连带职责。根据相关规定,承认罗xx所应取得的补偿金钱为:医疗费5323元,交通费308元,住院膳食费450元,误工费800.40元,护理费477.36元,以上合计人民币7358.76元。按照民法通则和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以及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的有关规定,断定:一、林xx偿付补偿款总额的85%即6254.95元,吴xx偿付其间的15%即1103.81元,盛xx对吴xx之给付之债承当连带补偿职责。限断定收效后1个月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罗xx其他诉讼请求。断定后,被告林xx不服,提起上诉称:1、交警队事端处理员以个人名义对该起事端做出断定定见,断定人主体不合格,该断定定见内容多为随便推论,且与交警队的定论不一致,不能作为判案根据;2、部分根据未经质证,单个根据来历不合法;3、承认现实有误。被上诉人吴xx书面答辩称:1、原审法院审判程序及根据来历合法,承认现实正确;2、原审法院过错按照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的有关规定,断定我承当非必须职责过错。被上诉人罗xx的代理人口头答辩称:要求赶快断定林xx和吴xx补偿。
经审理查明,2000年12月6日11时许,上诉人林xx无证驾驭琼Dxxxxx号套牌三轮农用车载客从三亚市崖乡镇开往乐东县九所镇。车行至225国道348km 150m处,与吴xx无证驾驭的海南01-28297四轮农用车相向发作磕碰,形成在三轮农用车驾驭员左边乘坐的陈生波逝世和在后车厢乘坐的吴xx、罗xx受伤的严峻交通事端。事端发作后,林xx即护卫受伤人员前往医院救治,吴xx弃车脱离现场。事端车辆被xx村乡民蔡亚光、周德富开回本村停放。次日,乐东县交警大队接到报案后即派员赶赴现场,但现场已遭严峻破坏,致使事端原因无法查明。林xx所驾驭的三轮农用车系套用别人车牌号,吴xx所驾驭的四轮农用车系从盛xx处购买,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事发当天,林xx违章搭载乘客,吴xx严峻超载货品。罗xx受伤后,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425医院住院治疗18天,共付出医疗费5323元。林xx已向罗xx赔付3400元。
以上现实,有当事人陈说、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医院医疗证明、医疗收费单据等证明。
本院以为,上诉人林xx和被上诉人吴xx均系无证驾驭机动车辆。事发当天,林xx驾驭的三轮农用车违章搭载乘客达11人,吴xx驾驭的四轮农用车超载2.7吨。两车相向行进发作磕碰之后,林xx护卫受伤人员脱离现场,吴xx因惧怕被人追打而弃车脱离现场。尔后,二人均有时刻和条件向交警部门报案,但均未及时报案,致使该起事端未能得到及时有用的处理。原审法院承认林xx驾车逾越在其前方行进的小轿车,然后形成了该起交通事端,因为事端发作时在场的人中有多人供给相反根据,故该现实无法承认;关于原审法院根据断定人所作的路途交通事端车辆痕迹查验报告书进行职责分配,因为断定人系乐东县交警大队作业人员,且参加掌管结案在交警处理过程中的悉数作业,并以交警队名义作出“该事端现场因为乡民不合法拘留交通事端车辆,致使事端现场遭到严峻破坏,形成事端原因无法查明,不能承认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形成交通事端”的定论。案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该断定人以个人名义出具路途交通事端车辆痕迹查验报告书,违背程序,属无效断定,应不予采信。上诉人上诉有理,应予支撑。上诉人林xx与被上诉人吴xx应对该起交通事端负平等职责,即各承当50%补偿职责。因为二人系一起致害人,所以应彼此承当连带职责。被上诉人吴xx驾驭的四轮农用车系从盛xx处购得,至事端发作,两边没有依法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原审法院断定盛xx对吴xx给付之债承当连带职责正确;根据有关规定核算罗xx医疗费、交通费、住院膳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合计7358.76元正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3)项之规定,断定如下:
一、保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1)乐民初字第71号民事断定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罗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改变原审断定第一项为:被上诉人罗xx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膳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7358.76元,由上诉人林xx补偿3679.38元,除已付的3400元,还敷衍279.38元;被上诉人吴xx补偿3679.38元。林xx和吴xx互负连带职责。盛xx对被上诉人吴xx给付之债承当连带补偿职责。上述应补偿金额限于本断定书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付清。
一、二审案子受理费合计人民币1160元,由被上诉人罗xx担负287元,上诉人林xx和被上诉人吴xx各担负436.50元。
本断定为终审断定。
托付代理人 纪xx,男,1959年出世,汉族,海南省五指山市司法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吴xx,男,1958年3月18日出世,汉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黄流镇x村人,住该村,农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罗xx,男,1957年出世,汉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xx村人,住该村,农人。
托付代理人 麦xx,女,1959年出世,汉族,系罗xx之妻。
原审被告 盛xx,男,1968年9月6日出世,汉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xx村人,住该村,农人。
上诉人林xx因路途交通事端人身损害补偿胶葛一案,不服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人民法院(2001)乐民初字第58号民事断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断定承认,2000年12月6日11时许,林xx无证驾驭琼Dxxxxx号套牌三轮农用运送车(以下简称三轮农用车)载客从三亚市崖乡镇开往乐东县九所镇。车行至225国道348km 150m路段,违章逾越其前方因故减速的小轿车,与吴xx无证驾驭的海南01-28297四轮农用运送拖拉机(以下简称四轮农用车)相向发作侧磕碰,形成在三轮农用车驾驭员左边乘坐的陈生波逝世和在后车厢乘坐的吴xx、罗xx受伤的严峻交通事端。次日,乐东县交警大队接到报案,随即派员赶赴事端现场,但现场已遭严峻破坏,致使事端原因无法查明。当事人诉至法院后,乐东县法院延聘该县交警大队事端处理员一起组成联合调查组,经问询当事人、查验事端车辆痕迹,证明定论为:事端发作时,林xx驾驭的三轮车从路途北侧左偏行进,与相对在路途上笔直运转的四轮车发作侧磕碰,形成严峻交通事端。事端发作后,林xx即护卫伤员去医院抢救,事端车辆被xx村乡民蔡亚光、周德富开回本村停放。此外,吴xx所驾驭的四轮车系从盛xx处购买,经查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盛xx为该四轮车的实践车主。罗xx受伤后,共住院治疗18天,医疗费合计人民币5323元。原审法院以为,林xx片面上疏忽大意,驾车逾越小轿车,其行为违背了《路途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形成交通事端的首要原因。吴xx在事端发作后,驾车持续前行数百米,是因其技能不熟练,车辆严峻超载形成制动困难所形成的,其行为关于该起事端的发作只起直接效果。林xx负85%的首要职责,吴xx负15%的非必须职责。吴xx与盛xx的车辆买卖行为依法应承认为无效,盛xx作为实践车主,应对吴xx所负补偿职责承当连带职责。根据相关规定,承认罗xx所应取得的补偿金钱为:医疗费5323元,交通费308元,住院膳食费450元,误工费800.40元,护理费477.36元,以上合计人民币7358.76元。按照民法通则和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以及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的有关规定,断定:一、林xx偿付补偿款总额的85%即6254.95元,吴xx偿付其间的15%即1103.81元,盛xx对吴xx之给付之债承当连带补偿职责。限断定收效后1个月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罗xx其他诉讼请求。断定后,被告林xx不服,提起上诉称:1、交警队事端处理员以个人名义对该起事端做出断定定见,断定人主体不合格,该断定定见内容多为随便推论,且与交警队的定论不一致,不能作为判案根据;2、部分根据未经质证,单个根据来历不合法;3、承认现实有误。被上诉人吴xx书面答辩称:1、原审法院审判程序及根据来历合法,承认现实正确;2、原审法院过错按照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的有关规定,断定我承当非必须职责过错。被上诉人罗xx的代理人口头答辩称:要求赶快断定林xx和吴xx补偿。
经审理查明,2000年12月6日11时许,上诉人林xx无证驾驭琼Dxxxxx号套牌三轮农用车载客从三亚市崖乡镇开往乐东县九所镇。车行至225国道348km 150m处,与吴xx无证驾驭的海南01-28297四轮农用车相向发作磕碰,形成在三轮农用车驾驭员左边乘坐的陈生波逝世和在后车厢乘坐的吴xx、罗xx受伤的严峻交通事端。事端发作后,林xx即护卫受伤人员前往医院救治,吴xx弃车脱离现场。事端车辆被xx村乡民蔡亚光、周德富开回本村停放。次日,乐东县交警大队接到报案后即派员赶赴现场,但现场已遭严峻破坏,致使事端原因无法查明。林xx所驾驭的三轮农用车系套用别人车牌号,吴xx所驾驭的四轮农用车系从盛xx处购买,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事发当天,林xx违章搭载乘客,吴xx严峻超载货品。罗xx受伤后,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425医院住院治疗18天,共付出医疗费5323元。林xx已向罗xx赔付3400元。
以上现实,有当事人陈说、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医院医疗证明、医疗收费单据等证明。
本院以为,上诉人林xx和被上诉人吴xx均系无证驾驭机动车辆。事发当天,林xx驾驭的三轮农用车违章搭载乘客达11人,吴xx驾驭的四轮农用车超载2.7吨。两车相向行进发作磕碰之后,林xx护卫受伤人员脱离现场,吴xx因惧怕被人追打而弃车脱离现场。尔后,二人均有时刻和条件向交警部门报案,但均未及时报案,致使该起事端未能得到及时有用的处理。原审法院承认林xx驾车逾越在其前方行进的小轿车,然后形成了该起交通事端,因为事端发作时在场的人中有多人供给相反根据,故该现实无法承认;关于原审法院根据断定人所作的路途交通事端车辆痕迹查验报告书进行职责分配,因为断定人系乐东县交警大队作业人员,且参加掌管结案在交警处理过程中的悉数作业,并以交警队名义作出“该事端现场因为乡民不合法拘留交通事端车辆,致使事端现场遭到严峻破坏,形成事端原因无法查明,不能承认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形成交通事端”的定论。案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该断定人以个人名义出具路途交通事端车辆痕迹查验报告书,违背程序,属无效断定,应不予采信。上诉人上诉有理,应予支撑。上诉人林xx与被上诉人吴xx应对该起交通事端负平等职责,即各承当50%补偿职责。因为二人系一起致害人,所以应彼此承当连带职责。被上诉人吴xx驾驭的四轮农用车系从盛xx处购得,至事端发作,两边没有依法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原审法院断定盛xx对吴xx给付之债承当连带职责正确;根据有关规定核算罗xx医疗费、交通费、住院膳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合计7358.76元正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3)项之规定,断定如下:
一、保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1)乐民初字第71号民事断定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罗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改变原审断定第一项为:被上诉人罗xx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膳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7358.76元,由上诉人林xx补偿3679.38元,除已付的3400元,还敷衍279.38元;被上诉人吴xx补偿3679.38元。林xx和吴xx互负连带职责。盛xx对被上诉人吴xx给付之债承当连带补偿职责。上述应补偿金额限于本断定书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付清。
一、二审案子受理费合计人民币1160元,由被上诉人罗xx担负287元,上诉人林xx和被上诉人吴xx各担负436.50元。
本断定为终审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