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9 23:35
发布部分:西安市政府发布文号: 市政发[1999]55号 《西安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合理竞赛法〉方法》现已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4月14日 西安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合理竞赛法》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商场公正、合理、有用的竞赛次序,阻止不合理竞赛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合理竞赛法》,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方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运营或许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产品包含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安排和个人(以下简称运营者)有必要恪守本方法。 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不合理竞赛行为进行监督查看。 第三条 全部安排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露不合理竞赛行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检举、揭露现实和帮忙查办不合理竞赛行为有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奖赏。 第二章 运营者的责任 第四条 运营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不得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运营者不得出售明知或许应知是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运营者具有下列景象之一,即可确定其明知或许应知: (一)更改、掉换所经销产品商标的; (二)同一违法现实遭到处分后重犯的; (三)事前已被正告,而不改正的; (四)有意从不合理途径进货,且价格显着低于已知正品的; (五)大规模经销冒充注册商标产品的。 第五条 运营者不得私行运用闻名产品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或许运用与闻名产品近似的称号、包装、装潢,形成和别人的闻名产品相混杂,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闻名产品。 第六条 运营者不得运用别人的企业称号或许名字(含字号),推销自己的产品。 第七条 运营者不得对产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伪表明。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即可确定其对产品质量作了引人误解的虚伪表明: (一)在产品上假造或许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二)被撤销认证标志或许名优标志后持续运用的; (三)运用的认证标志或许名优标志与实践所获认证标志或许名优标志不符的; (四)假造或许冒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答应证号或许监制单位的; (五)假造或许冒用别人厂名、厂址、产品加工地、制造地、生产地(包含农副产品的成长地或许饲养地); (六)假造产品标准、等级、制造成份及其称号和含量的; (七)假造生产日期和安全运用期、保质期、保存期或许失效日期的。 第八条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公用企业或许其他依法具有独占位置的运营者,不得乱用经济优势,约束竞赛或许架空别人竞赛。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即可确定其约束或许架空别人竞赛: (一)限制用户、顾客只能购买和运用其顺便供给的或许其指定的运营者供给的相关产品,而不得购买和运用其他运营者供给的契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