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上海市公有房租金的具体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3 02:52核心内容:上海住所建造确保部就相关的住所问题给出了具体的解读,下面是房产法律咨询的小编以及上海法律咨询的小编联合为你搜集的关于公有住所租金规范的一些规范的解读,期望能对您有所协助。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乡镇住所制度改革加速住所建造的告诉》(国发〔1998〕23号)以及市政府印《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乡镇住所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沪府发〔1999〕38号),现拟定本方法如下:
一、公有住所租金调整
(一)租金的调整
1.甲、乙级地段的独用成套员工住所和公寓住所,在1998年租金规范基础上进步25%。
2.丙、丁、戊级地段的独用成套员工住所和公寓住所,在1998年租金规范基础上进步15%。乙级地段部分区域的独用成套员工住所和公寓住所,也在1998年租金规范基础上进步15%。
3.不行售公有住所和上述住所中卫生间或厨房间不在户门内的员工住所,保持原租金水平。
(二)超支的租金增收
对租住公有住所建筑面积超越市房地局、市房改办拟定的《出售公有住所计划施行细则》(沪房地改〔1995〕767号)规则的操控规范(以下简称面积操控规范)的承租户,在2000年月规范租金基础上,采纳超支增收租金方法,超支增收租金计算公式为:
月超支增收租金=2000年月规范租金×承租户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操控规范
二、公有住所租金调整后的减免方针
1.公有住所月规范租金开销超越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9%的部分,可申请减免。
住所建筑面积超越面积操控规范的,超支增收租金不予减免。
2.享用离休待遇的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爱人的住所(按离休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爱人自己户口所在地),提租后新增租金悉数减免。
3.烈属、因公献身武士家族,特等、一等伤残武士或特等、一等伤残武士爱人的住所,在上一年实付租金的基础上,增租部分悉数减免。
4.民政部门承认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日子确保规范(即280元)的,在上一年实付租金的基础上,增租部分悉数减免。
三、具体要求
1.公有住所租金调整时,要做好宣传工作,由住所办理单位对承租户按户发放《宣传提纲》。
2.一切公有住所的承租户均应按本方法交纳租金。承租人逾期缴付房租,出租人或管房单位应记录在案,并依照《上海市房子租借法令》中的有关规则履行。
3.在2000年1月1日至本方法施行前收取《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的,从收取《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的下月至2001年2月履行1998年公有住所租金规范,从2001年3月起履行2000年公有住所租金规范。
本方法施行前,凡未收取《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的公有住所,2000年9月至2001年2月履行1998年公有住所租金规范,2001年3月起履行2000年公有住所租金规范。
4.住所办理单位应实在确保将提租收入悉数用于房子的修理,不断进步办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租金运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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