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什么是受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6 13:52
什么是纳贿
一、概念及其构成
纳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别人资产,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并为别人获取利益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杂乱客体。其间,非有必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首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办理活动。
本罪的违法目标是资产。但不该狭窄地理解为现金、详细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产业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能够当即完结,也能够在将来完结。因而,作为纳贿罪违法目标的资产,有必要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状存在的全部资产。包含:钱银、有价证券、产品等,别的,对纳贿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能够是该资产的价值,也能够是该资产的使用价值。所以,纳贿罪中的贿赂:资产,从必定含义上说,归于产品领域。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向别人讨取资产,或许收受别人资产并为别人获取利益的行为。
使用职务之便是纳贿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使用职务之便能够分为以下两种状况:
(1)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必定行为的资历,是权力的特别表现形式。详细是指使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使用自己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业务的权力。使用职权为别人获取利益而收受别人资产,是典型的纳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受咦锸抢?弥叭ǖ谋憷?跫?钩傻摹@?纾?涸鹫乒芪镒实鞑α⒎峙洹⑾?邸⒉晒旱娜耍??闷涞鞑θā⒎峙淙ā⑾?鄄晒喝ǎ??阈谢呷说脑竿???帐懿莆铩-br>
(2)使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当条件。使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当,即不是直接使用职权,而是使用自己的职权或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而自己从中向请托人讨取或存不合法收受资产的行为。实践中,使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当,首要有以下三种状况:
一是亲属联系,
二是私人联系,
三是职务联系。
至于前两种状况,使用的首要是血缘与爱情的联系,与自己职务无关。关于单纯使用亲朋联系,为请托人就事,从中收受资产的,不该以纳贿论处。在第三种状况下,则与自己职务有必定相关。纳贿人使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纳贿,有必要具有以下两个条件:
其一,使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有必要以自已的职务为根底或许使用了与自己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当。
其二,是纳贿人从中斡旋使别人取得利益。依据司法实践,使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当条件,一般发作在职务上存在限制或许彼此影响联系的场合。
从纳贿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两种详细表现形式:
(1)行为人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向别人讨取资产。索贿是纳贿人以揭露或暗示的办法,主意向纳贿人讨取贿赂,有的乃至是公开以挟制的方法,迫使当事人纳贿。鉴于索贿状况杰出,片面恶性更严峻,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相关于收纳贿赂更为严峻。因而,本法明确规则,索贿的从重处分。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资产,没有取得不合理利益的,不是纳贿。讨取别人资产的不管是否为别人获取利益,均可构成纳贿罪。
(2)行为人使用职务上的便当,收受别人贿赂而为别人获取利益的行为。收纳贿赂,一般是纳贿人以各种方法自动进行收购腐蚀,纳贿人一般是被迫承受别人资产或许是承受别人许诺给予资产,而为纳贿人获取利益。
依据193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承受理立案侦查案子立案规范的规则》(试行)的规则,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纳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纳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
(1)因纳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许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成心刁难、挟制有关单位、个人,构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讨取资产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另据本法第93条规则,国家工作人员包含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事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事的人员,以及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是由成心构成,只要行为人是出于成心所施行的纳贿违法行为才构成纳贿罪,过错行为不构本钱罪。假如国家工作人员为别人投机益,而无纳贿意图,后者以酬报名义将资产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纳贿论处。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以各种奇妙方法掩盖其实在的违法意图,因而有必要深人地加以分析判断。如在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为别人投机益,收受资产,只标志性地付少数现金,实践上是掩盖纳贿行为的一种手法,对之应当以纳贿论处。关于这种案子纳贿金额的核算,应当以纳贿人购买物品实践付出的金额扣除纳贿人已付的现金额来核算。
相关常识:
(一)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纳贿案子的确定
本法第388条规则:国家工作人员使用自己职权或许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经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获取不合理利益,讨取请托人资产或许收受请托人资产的,以纳贿论处。因而,这一规则包含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能够成为纳贿罪主体的内容。理由是:一是位置的构成,通常是职权孕育的成果,两者彼此依存;二是位置构成,往往与行为人具有职权时刻的长短、凹凸成正比;三是在一般状况下,职位的损失并不直接影响行为人位置便当条件的消失。所以说,当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后,虽职权损失了,但因原有职权而构成的位置便当条件,不会立刻消失。这就为该类人员变成纳贿罪主体供给了或许的条件。
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子时,要严厉掌握、留意以下问题:
1、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只要使用自己原有职权或位置构成的便当,经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获取利益,而自己从中向请托人讨取或不合法向请托人讨取或不合法收受资产的行为,才能以纳贿罪论处。因而,已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纳贿罪的纳贿行为,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
(1)使用了自己原有职权或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
(2)这种便当条件,有必要是经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详细完结的。这种便当条件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便当条件,是彼此容纳的、依存的。
(3)为请托人获取利益。至于该利益是合理的,仍是不合理的,以及是否真实获取到了利益,均不影响纳贿行为的建立。
(4)自己从中向请托人讨取或不合法收受资产。其间,所讨取或不合法收受资产的价值或使用价值,有必要到达5千元起点。至于自己从中讨取或不合法收遭到的资产,是否真实归自己一切了,并不影响纳贿行为的建立。
2、为请托人获取利益如系行为人不违反原职务的行为,则不管何种原因纳贿未遂,均不宜追查离(退)休人员的纳贿职责;为请托人获取利益如系行为人违反原职务之行为,则不管何种原因纳贿未遂,也应追查离(退)休人员的纳贿职责。
3、请托人给予行为人的贿赂,应当是离(退)休人员所要求彼此约好的资产。如有不同,行为人收受后,或请托人未按约好的期限给付行为人贿赂的,均不影响纳贿罪的建立。
4、行为人在职期间为请托人获取利益,但未向请托人要求或约好贿赂,而请托人在行为人离(退)休后出于感谢给予资产的,一般该离(退)休人员不构成纳贿罪。可是,假如行为人违反原职务为请托人获取利益,且明知请托人是因而而给予数额较大资产的,则不由于行为人的离、退休,而影响其构成纳贿罪。
5、关于离、退休人员被从头聘任,并依法从事公事中而为的纳贿行为,应按纳贿罪论处。
6、关于在职时纳贿,而离任后为请托人投机,或许在职时为请托人投机,而离任后讨取、承受资产的,应按纳贿罪论处。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