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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成立要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0 16:10
浅谈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建立要件
交通肇事罪一直以来都是刑法理论和实践部分争议较多的一个罪名,其间“因逃逸致人逝世”又是其集合的焦点,实践中要精确了解和掌握它,有必要从其要件结构着手。“因逃逸致人逝世”有必要契合以下四个建立要件:
一、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发生在交通肇事罪建立之后
刑法是将“因逃逸致人逝世”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最重一档法定刑的行为体现而规则的。关于“因逃逸致人逝世”的法令性质有成果加剧犯和情节加剧犯两种说法。
从刑法规则“致人逝世”的相似条文来看,这一表述通常是指某种违法的加剧成果。而成果加剧犯须具有的条件之一是底子行为和加剧成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是,依照成果加剧犯来解说“因逃逸致人逝世”,无论怎么都无法将“致人逝世”解说成为交通肇事行为引起的成果,因为事实上在逃逸行为中现已介入了新的原因行为,那便是“逃逸”,致人逝世的并不是交通事故自身,而是行为人的逃跑行为。
鉴于此,情节加剧犯之说的呈现旨在补偿成果加剧犯之说的缺乏,以为“致人逝世”也是一种情节,“因逃逸致人逝世”归于为躲避法令职责而逃跑的罪后体现,其行为与罪行均与前两个罪行阶段相同,仅仅情节不同,因而规则了更重的法定刑。这种说法确实能够解说“因逃逸致人逝世”这一景象。可是,因为刑法还规则了“交通肇过后逃逸”的加剧情节,故笔者赞同将“因逃逸致人逝世”称为情节加剧犯的加剧情节。不管成果加剧犯说仍是情节加剧犯说,抑或情节加剧犯的加剧情节,他们都有一个一起的特色,那便是它们都是以底子犯构成违法为条件。
那种以为“因逃逸致人逝世”无须以交通肇事行为构成违法为条件的观念,只会得出不合逻辑的定论,即只需有交通肇事行为,不管成果是重伤仍是轻伤,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均应适用“因逃逸致人逝世”的规则科罪处分,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清楚明了,这种观念与罪责刑相适应准则不相符合。因而,“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建立与“交通肇过后逃逸”的建立其条件条件是共同的,都有必要具有行为人交通肇事行为的有罪性。
二、行为人逃逸的片面认知是明知发生了交通肇事
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肇事,为了躲避法令职责的追查,逃离了事故现场,这是行为人逃逸的片面认知要素。至于行为人在逃逸之前是否检查了交通肇事的成果,以及行为人片面上以为被害人是死是活,均不重要,只需实际上被害人在事故现场没有逝世,而是因为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使其没有取得及时救助而逝世,对行为人即可适用“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分规则。或许有人会问,被害人当场没有逝世,行为人却以为逝世了,对其按“因逃逸致人逝世”的规则处分,是否有客观归罪之嫌?
笔者以为,这种状况不归于客观归罪。因为事实上的知道过错只影响科罪,并不影响量刑,而“因逃逸致人逝世”是量刑的情节,不是科罪的构成要件。并且,本罪的违法现场往往只要被害人和行为人二者,被害人处于严峻受伤害或接近逝世状况,往往昏迷不醒,底子不或许知道行为人在交通肇过后是否检查自己逝世与否以及受伤程度怎么。而奸刁的行为人或许宣称其时以为被害人现已逝世,仅仅惧怕承当职责而逃跑的。假设仅凭行为人的口供,就确定不适用“因逃逸致人逝世”,只会导致对行为人不妥从轻处分的成果。
三、行为人的逃逸与被害人的逝世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交通肇事案子状况复杂,被害人的逝世或许直接由交通肇事的行为引起,也或许由行为人交通肇过后逃逸使得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所形成的,还有或许由其他原因导致。实践中有必要辨明致死的直接原因才干做到正确适用法令,不枉不纵。“因逃逸致人逝世”情节的适用,有必要以“逃逸”与被害人逝世成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为条件。假设被害人逝世成果是由行为人从前的交通肇事行为形成,行为人过后逃逸,对行为人只能适用交通肇事罪的第二量刑层次,即“交通肇过后逃逸”的情节。假设过后逃逸的行为人从前的交通肇事撞伤被害人后,即便当即救助也无法挽回被害人生命的,也不能适用“因逃逸致人逝世”情节,因为被害人的逝世仍由从前的交通肇事行为直接导致,与逃逸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只要证明了行为人的逃逸与被害人的逝世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方能适用“因逃逸致人逝世”的规则。
四、“因逃逸致人逝世”触及的行为人的片面罪行方式是过错
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辩,并没有随《解说》的出台而停息,到目前为止依然存在其罪行方式是仅指过错仍是包含成心、抑或仅指成心的剧烈对立。例如,有学者曾在《解说》出台后撰文以为:“肇事人对因逃逸致使被害人逝世这一成果的心态现已不是过错,而是成心(一般为直接成心)。肇事人将别人撞伤,这一行为导致发生救助被害人的法令职责,因逃跑而不实行此责任便构成了刑法上的不作为;逃跑时因为躲避法令追查心切而置被害人的死活于不管,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逝世,肇事人对逝世成果持听任心态”。别的,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便是,假设将“因逃逸致人逝世”的景象自身确定为具有成心杀人性质,则会呈现严峻的成心违法反而成为性质相对很轻的交通肇事罪的加剧处分情节,这样的成果明显不合理。并且,依据刑法的底子原理,交通肇事罪的过错罪行体现内行为人对交通肇事行为引起的直接成果的知道和情绪上,而“因逃逸致人逝世”触及的是行为人对逃逸行为致人逝世的知道和情绪,致人逝世既非交通肇事罪底子犯的构成要件的成果,亦非情节加剧犯的成果,这一成果的呈现并不能改动交通肇事罪全体的过错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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