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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协议具有什么法律依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1 22:45
婚前产业协议具有什么法令依据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则:“夫妻能够约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归各自一切、一起一切或部分各自一切、部分一起一切。约好应当选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则。”
第17条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
(一)薪酬、资金;
(二)出产、运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承继或赠与所得的产业,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则的在外;
(五)其他应当归一起一切的产业。夫妻对一起一切的产业,有相等的处理权。”
第18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产业:
(一)一方婚前的产业;
(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害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日子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言或赠与合同中确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
(四)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产业。”
可见,我国《婚姻法》原则上规则夫妻各方婚前的产业归各自一切,但一起又答应夫妻两边书面约好婚前个人产业归夫妻两边共有。自重新的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法令已明确地对夫妻两边婚前个人产业作了具体的规则,任何一方的婚前产业均归于个人产业,不会因成婚而逐步转化成夫妻一起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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