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6 07:1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释义: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实施乡村土地承揽运营准则。
乡村土地承揽采纳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揽方法,不宜采纳家庭承揽方法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乡村土地,可以采纳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方法承揽。
【释义】 本条规则的是国家实施乡村土地承揽运营准则和承揽的方法。
乡村土地承揽运营准则,赋予了农人自主运营权,极大地调集了他们的出产积极性,解放了乡村劳动出产力,促进了农业、乡村经济和国民经济的展开,是一项建造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的运营准则,有必要长时间坚持。
实施乡村土地承揽运营准则,契合出产关系要习惯出产力展开要求的规则,使农户取得充沛的运营自主权,可以极大地调集农人的出产积极性,解放和展开乡村出产力。我国乡村改革有其客观必定性。在70年代晚期,乡村改革从实施家庭联产承揽责任制开端。其时,通过“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国民经济到了溃散的边际,乡村问题尤为杰出,处理农人吃饭问题是其时最急迫的问题,而土地承揽运营又是处理这一问题最快捷、最有用的途径。一些当地的农人首要自发地搞起了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并逐渐扩展开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解放思想,脚踏实地”的思想路线,着重以经济建造为中心,为乡村改革供给了理论依据,发明了政治环境。1980年,中心召开会议,就家庭联产承揽问题印发会议纪要,明确提出贫困地区可以搞包产到户,并着重“出产过程的各项作业,出产队宜统则统,宜分则分”。从此,包产到户的出产运营方法在全国展开起来。
家庭承揽运营是在乡村土地团体所有坚持不变的前提下,由村委会或许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将土地运用权发包给农户,这种在原所有制不变基础上的革新,对社会振动小,方廉价行。到1983年末,全国99%以上的出产队实施家庭联产承揽责任制。1993年,国家决议在农户原有的承揽期到期后可再延伸30年,在承揽期内,农户对土地的运营运用权可以在不改动运用方向的前提下实施自愿、有偿转让。这种承揽运营方法一向安稳至今,使乡村经济和社会展开发生了历史性的剧变,粮食和其他农产品大幅增加,由长时间缺少到总量大体平衡、熟年有余,基本上处理了全国人民吃饭问题,农人生活水平明显进步,全国乡村总体上进入由温饱向小康跨进的阶段。
乡村土地承揽运营之所以发生如此巨大的成果,一是乡村土地承揽运营给了农人充沛的出产运营自主权。实施家庭承揽运营,突破了计划经济的捆绑,种什么、怎样种、种多少,都由农人自己决议,农户可以量体裁衣组织出产,依据商场的需求组织组织出产;二是打破了收益分配上的“大锅饭”,使农人的利益和劳动成果直接挂钩,使农人得到了可以看得见的物质利益;三是家庭承揽运营合适我国农业出产的特色。我国农业最明显的特色是人多地少,我国农人人均可耕地才一亩左右,这就要求出产者精心照料农业出产的全过程。农人承揽土地后,出产责任感大大增强,他们精耕细作、科学种田,努力进步劳动出产率。归根到底,家庭承揽运营这种出产关系,使农户取得充沛的运营自主权,得到了实惠;可以极大地调集农人的积极性,解放和展开乡村出产力;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方法这种出产关系习惯我国乡村出产力展开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