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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后起诉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5 12:36
黄某某爸爸妈妈是在光山县紫水街道办事处马湾乡民组乡民,住居在自建的宅基地房内中,其妹妹已成婚出嫁,妹妹的户口没有迁出。2004年3月到,黄某某和其妹别离向地点的村组提出建房请求,要求在本村所属的荒地上兴修房子,并别离与2004 年的10月份和11月份获得赞同,获得乡村乡民建房批阅单,请求建房用地赞同后,因经济困难等原因,黄某某及其妹一向未予建房,后将其土地别离给其他4户乡民建房,收取转让费65000元。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承认黄某某未经依法赞同,将其姊妹们和自己建房的土地别离给其他9户乡民建房,土地转让收入由收取处置。属以盈利为意图,未经赞同,私行转让集体土地,严峻打乱土地管理次序行为,遂对其作出:1、没收黄某某不合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违法所得65000元;2、对黄某某处以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分决议。
黄某某不服县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分决议,向市国土局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市国土局受理后,黄某某又以和县国土局洽谈宽和为由自愿撤回行政复议请求,所以市国土局又作出行政复议停止决议书。现黄某某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合】
针对本案能否受理呈现了两种不同的定见:
1、本案不能够受理;本案是有关土地所有权的案子,适用行政复议前置准则,黄某某虽通过复议,但复议成果没有对实体作出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施行法令》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请求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请求违反实在意思表明的在外的规则,黄某某能够以撤回请求违反实在意思表明为由请求市国土局从头受理复议请求,对实体进行处理,作出保持或改变原详细行政决议后,黄某某若再不服,即可向法院申述。
2、本案能够受理;本案属不服行政处分的案子,不需要复议前置,黄某某请求了复议,复议机关也作出了复议决议,黄某某在诉讼期限内向法院申述,应予受理。
【分析】
小编附和第二种观念,理由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则: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承认土地、矿产、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许使用权的,应领先请求行政复议;对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县国土局对黄某某的处分决议书中并没有承认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而是对黄某某不合法转让土地违法行为的处分,所以依据上述规则,本案不需要复议前置,黄某某既能够请求复议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
2、行政复议决议有二种成果:1、决议品种:保持决议;期限实行决议;吊销、改变或许承认违法决议。2、撤回复议请求:经复议机关赞同,制发停止检查决议书。本案黄某某某接到县国土局的行政处分决议书后,在规则的期限内向市国土局提出了复议,后因其他原因黄某某某撤回了复议请求,市国土局作出了行政复议停止决议书,应当承认复议机关对复议成果作出了决议,归于行政复议决议成果的第二种景象,可见行政复议决议并不需要必定对实体进行处理,所以第一种以复议机关没有对实体进行处理为由认黄某某某应从头提起复议请求的观念是过错的,片面地强调了行政复议前置准则,内行政诉讼中,针对特别的行政处分决议规则了复议前置准则,但在个案傍边应该依据案子的详细情况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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