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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2 12:42

1、未按规则印制发票:
(1)未经省国家税务局同意,而私自印制发票;
(2)假造、私刻发票监制章,假造、变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3)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4)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规则保管发票制品、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监制章,以及未按规则毁掉废品而形成丢掉;
(5)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6)未按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则拟定印制发票管理制度;
(7)其他未按规则印制发票的行为。
2、未按规则购领发票:
(1)向国家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机关托付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获得发票;
(2)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3)贩卖、窝藏假发票;
(4)借用别人发票;
(5)盗取(用)发票;
(6)私自向未经国家税务机关同意的单位和个人供给发票;
(7)其他未按规则获得发票的行为。
3、未按规则填开发票:
(1)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内容不一致;
(2)填写项目不完全;
(3)涂抹、假造、变造发票;
(4)转借、转让;
(5)未经同意拆本运用发票;
(6)虚拟经济业务活动,虚填发票;
(7)填开票物不符发票;
(8)填开报废发票;
(9)未经同意,跨县(市)填开发票;
(10)以其他收据或白条替代发票填开;
(11)扩展专用发票填开规模;
(12)未按规则填写《发票购领用存申报表》;
(13)未按规则设置发票购领用存登记簿;
(14)其他未按规则填开发票的行为。
4、未按规则获得发票:
(1)应获得而未获得发票;
(2)获得不符合规则的发票;
(3)专用发票只获得记帐联或只获得抵扣联的;
(4)获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改变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款;
(5)私行填开发票入帐;
(6)其他未按规则获得发票的行为。
5、未按规则保管发票:
(1)丢掉发票;
(2)损(撕)毁发票;
(3)丢掉或私行毁掉发票存根联;
(4)未按规则缴销发票;
(5)印制发票的企业丢掉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6)未按规则树立发票管理制度;
(7)未按国家税务机关规则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8)未按国家税务机关规则设置专门寄存专用发票的场所;
(10)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查验私行毁掉专用发票的根本联次;
(11)其他未按规则保管发票的行为。
6、未承受税务机关查看:
(1)回绝查看、隐秘真实情况;
(2)刁难,阻遏税务人员进行查看;
(3)回绝承受《发票换票证》;
(4)其他未按规则承受国家税务机关查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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