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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6 21:23

第一条 为标准缔结和实行劳作合同的行为,保护劳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河北省劳作力商场管理条例》等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和个别经济组织(以下总称用人单位)。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劳作合同。
劳作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规则两边权力和职责的协议。
第四条 缔结劳作合同,应当遵从相等自愿、公平公平、协商一致的准则,不得违背法令、法规和规章的规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劳作合同的管理作业。
第六条 劳作联系两边缔结劳作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缔结,由用人单位供给劳作合同文本草案,经两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制造劳作合同书。劳作合同书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许其书面托付的署理人和劳作者自己别离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印章,注明签定日期。劳作合同签定后,两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七条 劳作合同应当具有下列条款:
(一)劳作合同期限;
(二)作业内容;
(三)劳作保护和劳作条件;
(四)作业时间和歇息度假;
(五)劳作报酬;
(六)社会稳妥;
(七)劳作纪律;
(八)劳作合同停止的条件;
(九)违背劳作合同的职责。
第八条 劳作合同除应当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则的条款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还能够缔结下列条款:
(一)试用期;
(二)保存用人单位商业秘密;
(三)福利待遇和单位弥补稳妥;
(四)两边约好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劳作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结必定的作业为期限。当事人协商一致,能够缔结任何一种期限的劳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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