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债权人扣划债务人的存款构成侵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2 16:48
[案情]
  1996年11月5日,漳浦机砖厂因扩大生产向被告漳浦建行告贷人民币10万元,并由原告漳浦开发总公司供给确保担保,两边签定了97年建经贷保字第001号《确保合同》。确保合同中第八条约好:确保人漳浦土总公司未按本合同约好实行其确保责任的,赞同告贷人漳浦建行直接或托付别人从其各类账户上扣划资金。告贷期满后,因漳浦机砖厂未能还款,漳浦建行遂向漳浦县人民法院申述。经漳浦法院调停达到如下协议:漳浦机砖厂赞同分期付款,漳浦开发总公司对告贷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该民事调停书收效后,漳浦机砖厂未能实行还款责任,漳浦建行于2000年3月17日向漳浦法院恳求履行。2003年7月25日,漳浦建行自行从原告漳浦开发总公司建立在该行的账户中扣划人民币159300元,用于归还漳浦机砖厂的告贷本息,并于同年7月30日函告漳浦开发总公司。漳浦开发总公司于2003年9月10日向漳浦法院申述,恳求承认被告漳浦建行扣划存款行为构成侵权,判令被告返还扣划的存款人民币159300元。被告对原告建议的现实不持异议,但以为被告按照确保合同约好及已收效的调停书扣划原告的存款以赔偿债款并未侵权。
[不合]
  案子审理过程中,在以下两个法令问题上产生了不合:1.合意抵销权的问题:一种观念以为抵销合同依然有用,另一种观念以为抵销合同已被法院调停协议替代。2.商业银行以债务人身份扣划债款人的存款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一种以为被告不构成侵权,另一种观念以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分析]
  一、就本案而言,《确保合同》第八条的约好,在本案原、被告之间建立了抵销契约,该抵销契约系一种两边法令行为,其建立和收效适用民法关于法令行为收效要件和合同法关于意思表明的一般规则。本案抵销契约已依法建立并收效,但漳浦建行申述主债款人漳浦机砖厂后经法院调停结案,该抵销契约现已两边当事人赞同被法院收效民事调停书所替代,合意抵销两边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已由法院收效民事调停书从头调整和承认,该合意抵销权已在法院收效的民事调停书承认各方的权利责任时消除。因而,被告(被上诉人)漳浦建行在本案中无权再行使合意抵销权,以债务人身份扣划本案债款人原告(上诉人)的存款。
  二、被上诉人在恳求法院强制履行的情况下,未按照有关法令规则,由人民法院予以强制履行,而私行从上诉人的账户扣转金钱以完成其债务,实属阻碍司法权的正常行使,已构成侵权。被上诉人提出依确保合同的约好,可从上诉人的账户中予以扣转的理由,因本案触及的确保合同约好被上诉人可从账户中扣转,属约好抵销权,该抵销权在收效的民事调停书承认各方权利责任时消失,故该理由不能建立。
  榜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第三十条规则:商业银行应当确保存款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略。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回绝任何单位或许个人冻住、扣划,但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本案被告漳浦建行系商业银行,但商业银行不属法令规则的比如司法机关、海关、工商、税务等有权扣划机关,漳浦建行作为商业银行直接从其客户的存款中扣划资金以完成其债务,显属违背《商业银行法》,侵略了存款人漳浦土总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司法强制履行权是法令颁发法院独家行使的权利,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特征,专归于人民法院享有。商业银行即便作为债务人也相同不具有强制履行权。原告对漳浦机砖厂向被告告贷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该权利责任联系已由法院收效的民事调停书所承认。被告在已恳求法院强制履行的情况下,未经法院强制履行程序而私行扣划其客户原告存款的行为违背《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则,阻碍了国家司法权的正常行使,已构成侵权。
  第三、本案两边当事人签定的《确保合同》第八条的约好属合意(约好)抵销权,两边签定的抵销契约已被法院收效的民事调停书所替代,该抵销权已在法院收效的民事调停书承认各方的权利责任时消失,本案被告不能再根据该约好扣划原告的金钱,因而,被告的行为也构成侵权。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