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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4 19:42
二手房买卖应实行的职责
上家收了定金,楼价上涨便随意撤单;下家经过中介获取信息,买房时甩掉中介,与上家“手拉手”成交……二手房市场在日益兴旺中发作的胶葛层出不穷,其间不少胶葛发生在房子买卖之前。
二手房买卖前胶葛增多的现象是买卖目标失期的体现,而房子买卖合同签定之前,依照相关法令,买卖两边都应当实行“先合同职责”,不实行“先合同职责”者应当承当“缔约过失”职责。
晋城律师在此提示二手房买卖两边:签定买卖合同前,莫忘实行“先合同职责”。
体现
不实行先合同职责应承当缔约过失职责
二手房买卖中呈现了一种新现象,即买卖中的一方不实行“先合同职责”。
所谓“先合同职责”是指在合同签定之前、买卖洽谈进程中,合同缔结当事人一方根据诚笃信用原则所发生的职责。不实行先合同职责,而致另一方信任利益丢失者,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不实行“先合同职责”的体现形式有:上家已独家托付中介商,而且收了下家的定金,但遇到楼价上涨便随意撤单;上下家在中介商那里获取了商业信息后,随意甩掉中介商,手拉手成交;出售的房子已被下家承认,上家已预收了诚意金,待购房人办出了按揭借款后,上家以“家里人不同意售房”为由毁约……二手房买卖中呈现的这些胶葛,缘于上下家以及中介商缺少法令方面的相关常识。买卖两边往往片面以为,只要签定了房子买卖合同今后才干追查违约方的职责。他们不清楚,在买卖洽谈进程中,也有一个实行法令职责即“先合同职责”的职责承当问题。
“先合同职责”的法令根据是《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进程中有下列景象之一,给对方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损害补偿职责:
假借缔结合同,歹意进行商量,成心隐秘与缔结合同有关的重要现实或许供给虚伪状况;有其它违反诚笃信用原则的行为。
因而,不实行先合同职责应承当《合同法》第42条的缔约过失职责。
合同两边应恪守游戏规则,立法上也应愈加完善,以增强缔约过失职责确定的可操作性。
五项内容构成先合同职责
二手房买卖缔约进程中的先合同职责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内容———
瑕疵奉告职责
内容:
二手房的供给者,不管是上家仍是中介商应当将买卖房子所具有的瑕疵奉告购房人,不得隐秘。比方该房子已设定了典当;或许该房子有质量问题等,都应照实奉告购房人。不然,由于该瑕疵而形成签定的合同无效或被吊销的,则要向购房人补偿丢失。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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