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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婚前所购商品房的财产性质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2 21:29

[案情]
肖某(18周岁)于1988年高考落榜后即外出打工。1991年末他用自己打工赚来的钱在吉水县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价值6万元。之后,肖某认识了唐某的女儿唐丽(20周岁),两边很快确立了爱情联系,并于1992年2月在其打工的邻近租了一套房间开端以夫妻名义揭露同居。 1993年1月唐丽生下一男孩。1995年5月1日两边办理了手续。2000年12月,唐丽因发现肖某有外遇,即与肖某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并就夫妻一起、小孩抚育等问题达成了协议。2002年11月,唐丽发现肖某离婚时隐秘了婚前在吉水县城所购的商品房一套,故诉至法院恳求再次切割夫妻一起产业。在法院未开庭审理此案之前,唐丽因车祸于2003年2月逝世,故法院裁决间断诉讼。2005年1月,唐某配偶诉至法院要求承继唐丽生前未予切割的商品房比例。
[不合]
此案中,一审法院就肖某与唐丽离婚时隐秘的其婚前所购商品房应否作为夫妻一起产业再次切割,唐某配偶对此产业是否有,有三种不同观念:
一是以为肖某所购商品房依法应属其婚前个人产业,因而唐丽之爸爸妈妈对此商品房没有承继权。其理由是,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8条已规则,“一方的婚前产业为夫妻一方的产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说(一)》第19条规则:婚姻法第18条规则为夫妻一方的一切的产业,不因婚姻联系的接连而转化为夫妻一起产业。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故肖某婚前所购商品房不因其婚姻联系的接连而转化为夫妻一起产业。
二是以为肖某与唐丽挂号成婚未满8年,其婚前所购商品房应属其个人产业,唐丽无权共享,其爸爸妈妈唐某配偶的承继权更无从谈起。其理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产业切割问题的若干定见》(以下简称《离婚处理产业定见》)中的有关规则,两边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已满8年,对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能够视为夫妻一起产业;如不满8年,则不能对其婚前房产视为夫妻一起产业。唐丽与肖某自1995年5月1 日挂号成婚始至两边于2000年12月协议离婚时止未满8年的夫妻联系,故肖某婚前所购商品房不该视为夫妻一起产业,唐某配偶因而也不享有承继权。
三是以为肖某与唐丽尽管自挂号成婚始至两边协议离婚时止夫妻联系存续其期间未满8年,但两边自1992年2月始就以夫妻名义揭露租房同居日子,且同居时两边均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至两边挂号成婚时止,已有3年多的同居日子时刻,这段时刻可确认两边为实事婚姻联系,再加上两边自1995年5月1日挂号成婚至 2000年12月协议离婚时止,已有5年多的夫妻联系,这样,两边夫妻联系存续期间接连核算就有8年多的时刻,故肖某婚前购买的商品房通过8年后可视为夫妻一起产业,切割后,唐某配偶对其女儿唐丽的遗产比例有合法承继权。
[剖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念,以为肖某与唐丽挂号成婚前构成的现实婚姻联系期间与其成婚挂号后的婚姻联系期间应当接连核算为8年余,故肖某婚前所购买的商品房应视为其夫妻一起产业,应切割一半为唐丽的遗产比例,唐某配偶对此比例有三分之二的承继权。其理由如下:
本案处理的关键是,怎么确认肖某婚前所购商品房的产业性质问题,即属肖某婚前个人产业仍是应视为肖某与唐丽生前的夫妻一起产业。但首要问题仍是怎么确认肖某与唐丽挂号成婚前同居日子期间的法令性质问题,即两边的同居联系能否确认为现实婚姻联系。
(一)、从法令适用问题剖析。我国《婚姻法》和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挂号方法》均已施行多年,法令、法规对未办理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是持否定态度。但为了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安稳婚姻,考虑到这类“婚姻”联系构成的原因和状况比较复杂,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说,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定见》第2条和《婚姻法解说(一)》第5条第(一)项之规则,是在必定时期内有条件地供认现实婚姻联系,即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办理条例》发布施行之前,关于契合成婚条件的男女在挂号成婚之前以夫妻名义揭露同居日子,大众也以为是夫妻联系的,可确认为现实婚姻联系。对在民政部新的《婚姻挂号办理条例》发布施行之后男女两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在案子受理前补办成婚挂号;未补办成婚挂号的,按联系处理。本案中,肖某与唐丽未办理成婚挂号手续而于1992年2月以夫妻名义揭露同居日子期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办理条例》发布施行之前,依照以上司法解说,他俩的同居联系应确认为现实婚姻联系。这表现了我国法令时刻效能上的一致性。再加上两边于1995年5月1日挂号成婚到2000年12月协议离婚时止的时刻,已有近9年的“成婚”时刻。依据《离婚处理产业定见》第 6条规则,肖某婚前个人一切的房子,婚后由两边一起运用、运营、办理的,通过8年可视为夫妻一起产业。不过在此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两边长时间在外租房寓居和打工,特殊状况形成两边客观上没有对肖某婚前所购商品房进行运用、运营和办理,但这与唐丽抛弃对此房运用、运营和办理等“三权”是两码事。更何况肖某有意隐秘了这一实情,唐丽离婚前底子就不知情,她岂能行使这“三权”?不知者不为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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