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有哪些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30 11:30土地所有权、土地运用权和他项权力的承认、承认,简称确权。是按照法令、方针的规则承认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运用权的从属联系和他项权力的内容。土地确权的准则和办法详解!
农村土地承揽经营权确权准则
(一)合法性准则
合法性准则是指在土地确权过程中,确权机关有必要恪守宪法、法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单行法令有关土地确权的规则。合法性准则包括既要遵从实体法,又要遵从程序法两个方面,违背实体法或程序法,都将构成对合法性准则的损坏。
(二)合理性准则
合理性准则是指土地确权决议内容要客观、适度、契合理性,即土地确权行为的动因应契合行政意图,应建立在合理考虑的基础上,内容应合乎情理。坚持合理性准则既有利于保证行政权力合法行使,也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安排的合法权益。
(三)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准则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则,“城市市区的土地归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城市不存在农人团体经济安排,其土地天然应归于国家所有。
(四)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不行改动准则
国有土地能够由农人团体长期运用,但不能因而而改动土地所有权性质。关于国家建设征收后,由于种种原因又退还给原农人团体运用的土地,其国有土地的性质不得改动。
(五)尊重前史,面对实践准则
我国土地所有权准则阅历了几次大的调整,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土地权属情况十分复杂,致使土地权属胶葛不断,使土地确权作业面对相当大难度。因而,在确权作业中,有必要坚持尊重前史和实践、分阶段处理的准则,即既要依据其时的前史条件和方针、又要充分考虑当时土地运用的实践情况,正确处理国家与团体、团体与团体、单位与个人之间的联系。
(六)有利于出产日子和社会安稳准则
在施行土地确权时,尽可能地全面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在有利于保护社会安稳和土地可继续运用的基础上,坚持有利于社会联合、安稳这一处理准则,化解矛盾、处理胶葛。
农村土地承揽经营权确权办法
1、团体所有土地一般为内部运用。
2、重复征用或划拨,以后者为准。
3、界限与面积不符合的,以界限为准。在土地确权时,要处理好土地所有权和运用权与行政管辖权的联系、与特别区域内部分管理权的联系、土地权属与规划区的联系。土地权属承认的根本办法是查询、申报挂号、核发证书,因而,确权主要是经过权属查询和请求土地挂号、核发证书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