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4 15:54发布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税函[2004]432号
北京、福建、安徽、江西、广西、四川省和重庆市当地税务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是国务院同意改制的企业,对其在重组过程中触及的印花税问题,请各地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3)18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征免税事宜。为便于各地征管,现就有关事项告诉如下:一、集团公司将福建、安徽、江西、广西、重庆、四川电信公司进行重组改制,新建立的电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6省电信有限公司),其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凡重组前已贴花的,免征印花税。
二、集团公司将上述6省电信公司的财物和负债注入到新建立的电信有限公司所签定的产权搬运书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购买6省电信有限公司财物和负债及购买集团公司总部部分财物所签定的产权搬运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上述6省电信公司在改制前签定但没有实行完的各类已贴花合同,在改制后仅改变履行主体的,不再贴花。
二00四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