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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的社保费应该由谁来缴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4 22:49

网友发问:
我是外地到北京来打工的农民工。2010年11月,到职业介绍中心找作业时,他们向我引荐了一家电子工程技术公司。试用一个月后,这家公司赞同用我,中心便跟我签定两年劳作合同。2012年12月合同期满时,中心又跟我续签劳作合同到本年12月。
在我作业期间,中心一向没给我交纳社会保险。曾经我不知道有这事,本年知道后便找中心要求给我补缴,可他们说我为电子工程技术公司作业,应由用工单位交纳。可这家公司是一家私企,说我是被差遣工,得找职业介绍中心处理。现在两家单位来回推,请问我该怎么办?
律师回答:
从您介绍的状况来看,您是一位劳务差遣工。依据《劳作合同法》第59条规则,劳务差遣单位差遣劳作者应当与承受以劳务差遣方法用工的单位缔结劳务差遣协议。劳务差遣协议应当约好差遣岗位和人员数量、差遣期限、劳作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付出方法以及违背协议的职责。《劳务差遣暂行规则》第8条规则,劳务差遣单位有依照国家规则和劳务差遣协议约好,为被差遣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并处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因而,您的社保费应由职业介绍中心为您交纳。现在该单位回绝实行缴费责任,您可向职介中心地点区域的社保稽察部分进行告发,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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