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木业家具制造厂与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工伤认定纠纷上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8 21:10法律问题:作业时间和作业场所内,因作业原因此遭到事端损伤的,是否归于工伤?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边大华木业家具制造厂与佛山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等工伤确定胶葛上诉案(大连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定书
(2005)佛中法行终字第1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边大华木业家具制造厂。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边工业区。
投资人:林锦华,厂长。
托付代理人:梁秀琼,女,汉族,1967年7月1日出世,住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罗沙村夏街掘涌尾一巷5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佛山市同济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招汉铨,局长。
托付代理人:李毅敏,佛山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托付代理人:吴德峰,佛山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梁家彬,男,汉族,1961年5月15日出世,住江西省修水县竹坪乡竹坪村6组。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边大华木业家具制造厂因工伤确定胶葛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佛禅法行初字第74号行政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确定的现实:被告佛山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于2004年12月14日受理了第三人梁家彬的工伤确定请求,当日,被告对第三人作了查询笔录,收集了证人陈进发的《证明》和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边大华木业家具制造厂出具的《证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医院的《确诊证明书》。2004年12月15日作出№3007458 《工伤确定书》,确定:梁家彬是原告的机械木匠。2004年11月14日下午2时20分左右,梁家彬在厂内操作锣机加工沙发边架下弯木材时,因为木材跳动,右手没有拿稳木材,不小心碰到锣刀上,导致右手受伤,过后送到龙江医院医治,龙江医院确诊为右拇、中、环指受伤。梁家彬是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场所内,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则确定梁家彬的受伤为工伤。原告不服该工伤确定,于2005年2月7日向佛山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佛山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3月22日作出佛府复决[2005]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保持了被告作出的№3007458 《工伤确定书》。原告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