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逾期没有归还抵押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6 18:16经商因活动资金不足,用房产向农村信用合作社告贷。告贷到期后却没有归还,典当担保人承当连带清偿责任。15日,沐川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原告沐川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诉被告陈春霞、李广发(化名)告贷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审理。
2004年12月6日,被告陈春霞向原告沐川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告贷人民币40000.00元,告贷月利率7.82325‰,告贷期限从2004年12月6日起至2006年12月6日止。同日,原告与被告陈春霞、李广发签定《典当担保告贷合同》,载明被告李广发自愿以自己有处分权的评价价值为7万元的产业作典当物为被告陈春霞供给担保:如被告陈春霞不如期归还本金又未获展期,从逾期之日起合同利率加50%计收利息。同日,原告沐川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李广发签定《沐川县乡镇房地产典当合同》,该合同载明,典当权人为原告沐川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典当人为被告李广发,用建筑面积为140.04m2的一处房产作典当,且两边到沐川县房地产管理局处理房地产典当挂号。2006年12月6日告贷到期后,被告李广发尚欠告贷本金40000.00元,利息6519.36元,算计46519.36元。被告陈春霞又未获该告贷的展期,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照合同约好告贷月利率从2006年12月7日起应加收50%核算利息。原告经催收无果后诉至本院,恳求被告陈春霞付出告贷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以月利率7.82325‰算至2006年12月6日所欠利息6519.36元,算计46519.36元;被告陈春霞从2006年12月7日起至还清告贷止的利息以月利率11.7348‰计付,被告李广发对上列金钱承当典当担保责任。
沐川法院审理后以为:原告沐川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陈春霞、李广发签定的《典当担保告贷合同》合法有用,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春霞逾期不归还告贷本息且未获展期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当违约责任。原告沐川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李广发签定《沐川县乡镇房地产典当合同》,并到沐川县房地产管理局处理房地产典当挂号,故原告沐川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对被告李广发用于典当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遂依法缺席判决:被告陈春霞付出原告沐川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告贷本金40000.00元及以月利率7.82325‰核算的利息6519.36元(利息算至2006年12月6日,算计46519.36元),2006年12月7日至付清告贷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1.7348‰(月利率7.82325‰加收50%)计付。被告李广发用于典当的房产对上列金钱承当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