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自治的基本形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2 06:27
我国新破产法(草案)将债务人会议作为债务人自治的基本方法。在债务人会议之下,并非不设债务人委员会;债务人会议有权抉择是否设置债务人委员会。3事实上,按照我国新破产法(草案),债务人委员会只是债务人自治的辅佐组织。债务人会议是债务人整体参与破产程序的意思表明机关,它依法对破产程序中的专门组织施行监督,经过查询债务以平衡债务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同债务人进行宽和而为债务人获得退让利益,并详细抉择债务人产业的办理方法。在理论和实务上,债务人会议是债务人整体的一起意思表明机关,债务人委员会则为债务人整体的代表组织。一般来说,债务人会议和债务人委员会在破产程序中的效果,相得益彰,债务人会议和债务人委员会依法实行各自的责任,意图均在于保护债务人整体的清偿利益。可是,债务人委员会实行责任受债务人会议的抉择束缚,债务人会议凌驾于债务人委员会之上。有关债务人委员会依法赞同的事项,得由债务人会议的抉择承认之;债务人委员会的定见不同于债务人会议的抉择时,应当遵守债务人会议的抉择。4债务人委员会在不同的立法例上,称谓仍是有所不同的。5我国新破产法(草案)之所以将债务人会议作为债务人自治的基本方法,源自于我国现行法的规则。1986年,我国公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只是规则有债务人会议作为债务人利益在破产程序中的代表组织;而债务人会议由整体债务人组成,并对债务的查询、宽和协议、债务人产业的办理、变价和分配享有较为广泛的权力,较为明显地表现了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自治理念。债务人会议的建立,不只使破产程序能够顺利进行,并且给每个债务人参与破产程序相等行使权力供给了保证。首要,债务人会议代表了债务人的集体利益。已然债务人以集体的方法参与破产程序,那么债务人会议就不或许只代表单个或许部分债务人的利益,只能代表债务人的集体利益。可是,债务人的集体利益,不具有肯定的含义,只能以大都债务人的利益为根底,故债务人会议以抉择的方法来表明债务人的集体利益。其次,债务人会议是整体债务人的意思表明机关。单个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力所为任何意思表明,若力求对破产程序的进行产生影响,例如,赞同承受宽和条件、赞同债务人产业的变价方法、赞同进行债务人产业分配方案等,只能经过债务人会议来完成。债务人会议是债务人参与破产程序的基本方法、表达志愿的场所、行使权力的机关。一方面,债务人会议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能够提请法院裁决其抉择的履行。另一方面,债务人会议能够抉择的方法,要求办理人为相应的行为或许不为相应的行为,以对办理人施行监督。可是,债务人会议作为债务人的意思表明机关,只是是法院监督下的自治机关,不具有任何履行功能。
按照我国新破产法(草案)的规则,债务人会议的职权首要限于:(1)查询债务;(2)请求人民法院替换办理人,检查办理人的费用和酬劳;(3)监督办理人;(4)选任和调换债务人委员会成员;(5)抉择持续或许中止债务人的经营;(6)经过重整方案;(7)经过宽和协议;(8)经过债务人产业的办理方案;(9)经过破产产业的变价方案;(10)经过破产产业的分配方案;(10)人民法院以为应当由债务人会议抉择的其他事项。我国新破产法(草案)关于债务人会议的职权的规则,相对于我国现行破产法6的规则更具有操作性,并且愈加广泛和有效能。新破产法(草案)将债务人会议查询债务的功能进行限制,不再赋予债务人会议无法并且难以完成的“承认债务”的功能;7添加规则债务人会议监督办理人、议定重整方案的功能。8债务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相对独立的位置,为债务人参与破产程序表达志愿的基本方法。可是,债务人会议由整体债务人组成,人数很多,对破产程序难以施行日常监督,若常常招集债务人会议,也不利于破产程序的节省和简化。何况,债务人会议不是债务人整体的常设机关,特别是债务人会议休会期间,无法对破产程序进行中的详细业务施行监督。由于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以及1991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账程序均没有规则债务人委员会准则,9我国新破产法(草案)为补偿债务人自治的缺乏,规则有债务人委员会作为债务人会议的补偿。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账程序均没有规则债务人委员会准则,9我国新破产法(草案)为补偿债务人自治的缺乏,规则有债务人委员会作为债务人会议的补偿。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账程序均没有规则债务人委员会准则,9我国新破产法(草案)为补偿债务人自治的缺乏,规则有债务人委员会作为债务人会议的补偿。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账程序均没有规则债务人委员会准则,9我国新破产法(草案)为补偿债务人自治的缺乏,规则有债务人委员会作为债务人会议的补偿。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账程序均没有规则债务人委员会准则,9我国新破产法(草案)为补偿债务人自治的缺乏,规则有债务人委员会作为债务人会议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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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新破产法(草案)的规则,债务人会议的职权首要限于:(1)查询债务;(2)请求人民法院替换办理人,检查办理人的费用和酬劳;(3)监督办理人;(4)选任和调换债务人委员会成员;(5)抉择持续或许中止债务人的经营;(6)经过重整方案;(7)经过宽和协议;(8)经过债务人产业的办理方案;(9)经过破产产业的变价方案;(10)经过破产产业的分配方案;(10)人民法院以为应当由债务人会议抉择的其他事项。我国新破产法(草案)关于债务人会议的职权的规则,相对于我国现行破产法6的规则更具有操作性,并且愈加广泛和有效能。新破产法(草案)将债务人会议查询债务的功能进行限制,不再赋予债务人会议无法并且难以完成的“承认债务”的功能;7添加规则债务人会议监督办理人、议定重整方案的功能。8债务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相对独立的位置,为债务人参与破产程序表达志愿的基本方法。可是,债务人会议由整体债务人组成,人数很多,对破产程序难以施行日常监督,若常常招集债务人会议,也不利于破产程序的节省和简化。何况,债务人会议不是债务人整体的常设机关,特别是债务人会议休会期间,无法对破产程序进行中的详细业务施行监督。由于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以及1991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账程序均没有规则债务人委员会准则,9我国新破产法(草案)为补偿债务人自治的缺乏,规则有债务人委员会作为债务人会议的补偿。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账程序均没有规则债务人委员会准则,9我国新破产法(草案)为补偿债务人自治的缺乏,规则有债务人委员会作为债务人会议的补偿。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账程序均没有规则债务人委员会准则,9我国新破产法(草案)为补偿债务人自治的缺乏,规则有债务人委员会作为债务人会议的补偿。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账程序均没有规则债务人委员会准则,9我国新破产法(草案)为补偿债务人自治的缺乏,规则有债务人委员会作为债务人会议的补偿。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账程序均没有规则债务人委员会准则,9我国新破产法(草案)为补偿债务人自治的缺乏,规则有债务人委员会作为债务人会议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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